知名洗脚店与同行打商标官司发声明 被判败诉赔钱
终审判决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渝富桥yufuqiao”商标和“富侨及图”商标,公众能够区分,不会发生混淆,重庆富侨公司关于商标近似的主张不成立。
声明惹祸
不久,重庆富侨公司在其网站首页挂出声明,称最高法的判决“并非最终结论”等内容。“渝富桥”看到后,以商业诋毁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重庆富侨”和“渝富桥”,两家川渝地区的知名洗脚店,继商标争议尘埃落定后再度对簿公堂。原因是因为“重庆富侨”在官网发布的一个“声明”,被“渝富桥”认为是商业诋毁……
4月24日,四川省高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对外公布了这一案例。尽管“声明”并没有明显捏造事实,但此案经两级法院庭审,法院最终判令“重庆富侨”构成诋毁,赔偿“渝富桥”10万元。
商标官司打了多年
最高法:两个商标不会混淆
重庆富侨公司(下称“重庆富侨”)与四川渝富桥公司(下称“渝富桥”)均是主要从事足浴保健的经营者,两者均在全国有多家分店和加盟店。
16年前,“重庆富侨”于2002年11月29日核准注册“富侨及图”商标,而“渝富桥”于一个月后的2002年12月23日由法定代表人杨世群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渝富桥yufuqiao”商标。“重庆富侨”听闻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2008年,国家商标局以两者未构成近似,裁定“渝富桥yufuqia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重庆富侨”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后者于2010年作出相反的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渝富桥”负责人杨世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但“重庆富侨”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杨世群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渝富桥yufuqiao”商标和“富侨及图”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渝富桥yufuqiao”商标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渝富桥yufuqiao”商标和“富侨及图”商标在按摩、保健等服务上均已形成了各自相应的知名度和相关消费群体,公众能够区分,不会发生混淆,重庆富侨公司关于“渝富桥yufuqiao”商标与其“富侨及图”商标近似的主张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核准注册“渝富桥yufuqiao”商标的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一个声明引发官司
“渝富桥”状告“富侨”索赔50万
最高法的判决下达了,两家洗脚店的纠葛却依然没有落幕。2014年2月20日,重庆富侨公司在其网站首页推出《关于“渝富桥”商标案的声明》(下称“声明”)的提示框,称最高法的判决“并非最终结论”。
“声明”称,“富侨”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从未发生过任何的权利纠纷和争议,其商标专用权“坚如磐石”,而“渝富桥”商标仍未获得注册,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只是一宗简单明了的商标异议案件,虽然是终审但并未终结,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的裁定,我公司将对该裁定提出起诉乃至上诉。本案的最终结论仍将经过较长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
此外,“声明”的最后一部分提及,“各种侵权及傍名牌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混淆和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富侨商标的合法权益。无论本案结论如何,我公司将依法持续地打假维权,保护商标纯洁性”。“声明”的下方注明:“最高法的终审并非案件的终结!重庆富侨公司将用好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依法维护公司合法的商标权益”。
“渝富桥”注意到了这个声明。在渝富桥看来,这是重庆富侨公司对四川渝富桥公司的侮辱、诽谤,于是以商业诋毁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富侨删除“声明”并赔礼道歉,并赔偿四川渝富桥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声明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判决:“富侨”败诉赔钱
庭审中,重庆富侨公司表示,自己从未说过四川渝富桥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是侵权、傍名牌的行为,在声明中没有任何涉及四川渝富桥公司企业的性质、产品(服务)质量等内容,更没有捏造、虚假的事实,没有诋毁、侮辱的言词,并辩称“声明”没有针对四川渝富桥公司,内容都是事实,就事论事,没有捏造事实。
对此,法院认为,通过分析其措词,不难看出声明中关于“四川渝富桥公司申请注册和使用‘渝富桥yufuqiao’商标是在傍名牌”的意思。此外,法院还认为,2014年12月,“渝富桥yufuqiao”商标已被准予注册,但重庆富侨公司在核准注册后近一年时间里未对“声明”中“‘渝富桥’至今未获得注册”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足以误导相关公众。
二审法院还指出,商标争议案件结论几经周折,但在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后已有司法上的结论,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重新作出的裁定只能是准予注册的裁定,且不能再行提起诉讼,“声明”中“本案的最终结论仍将经过较长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不符合客观实际。据此,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于2017年2月宣判,均判令“重庆富侨”构成商业诋毁,撤回声明并道歉及赔偿损失10万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杨丽表示,商家在现实生活中多数行为并不是明显的、赤裸裸的捏造事实或明目张胆地宣传虚假事实,而是与本案类似,采用合法宣传的外壳,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之目的。“这也给商家提了醒,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其基本前提是看宣传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容易引人误解。”杨丽说。
编辑: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