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存在的问题及预防对策

11.11.2014  19:00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而逐步形成的一项全新的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专门系统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档案,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的工作制度。对于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自2010年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以来,截止目前已为 526家单位提供查询服务918次。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该县预防贿赂犯罪、规范市场准入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从而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开展,净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录入协助配合不好、录入不及时,录入范围过窄。行贿犯罪档案库是行贿犯罪查询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行贿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的录入,可以的效地预防行贿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在工作中,由于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录入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只有各部门通力协作和紧密配合,才能确保贿赂犯罪信息收集全面、及时、完整。而在实际录入时,有时协调有一定的难度,导致有些数据不能及时完整收集,使录入工作迟后,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录入。录入范围过窄,一是表现在行贿档案只录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目前行贿犯罪档案录入范围只包括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二是检察机关未立案侦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行贿行为未纳入录入范围。同时,一些行贿、受贿行为,直接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没有纳入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犯罪,导致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内没有相关记录,从而出现对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群体和环节的预测、防控盲区,不利于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在查办行贿、受贿案件中,为了便于案件的突破,在案件侦查中侧重于追究受贿人,对受贿人只要达到立案要求均立案侦查,而对行贿人及行贿行为,则大多根据其表现酌情作出不立案决定,从而导致行贿人及行贿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录入数据库。

(二)查询宣传不到位。目前该院仅在招投标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和相关建筑行业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其他领域都没拓展,像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金融机构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普通民众知之不多,就更谈不上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涉及的行业和覆盖面还不够广。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没有强制性。  《查询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该规定既要求检察机关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不参与、不干预,又要求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实行跟踪、监督,防止查询结果不用、不当使用或滥用。目前,检察机关只负责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对查询结果是否应用、如何应用没有发言权,只有建议权,只是给相关主管部门或招标单位提供一项参考,不直接引发任何资格处分,明显刚性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主管部门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抱着可查可不查或查多查少无所谓的态度,对查询结果用与不用或怎样应用随意性很大,因而无法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震慑作用,限制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风险行为时有发生  。明知自己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为了能参加招投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规避不良记录、逃避监督和处罚、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如有的采取变更公司名称、新设立公司或变更企业法人、项目经理等规避查询风险;有的小型私企挂靠大型国有企业,每次投标使用其挂靠的国有企业资质,不使用本公司资质;有的通过借用其他合法企业的资质参加招投标活动或采取从有资质条件的合格企业中标工程中,分包、转包等手段逃避查询风险。如何防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上述方法规避查询,也是健全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对策建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所以规范性、统一性、专门性也是对此项工作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影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功能有效的发挥。笔者认为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通过各种途径、不同视角,利用新闻媒介、法律咨询、举报宣传周、预防公益短信、召开联席会议、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对行贿犯罪档案库的功能、查询的工作流程、工作办法和查询不收取费等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查询工作社会认知和影响力,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加大与有关主管部门、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招投标会议、法制宣传、预防讲座、预防咨询等活动,引导纪检监察、金融、组织、人事等主管部门、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其他有需求的组织广泛应用行贿犯罪档案库的查询功能,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威慑作用,防范、遏制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充分利用预防腐败警示教育基地的教育规模,发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宣传单,介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要求。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行贿犯罪信息录入全面、准确、完整。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录入管理工作涉及办公室、自侦、公诉、预防等多个部门,只有各部门通力协作和紧密配合,才能确保贿赂犯罪信息收集全面、及时、完整。为此,预防部门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了案件信息的畅通。一是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诉部门、预防部门共同建立贿赂犯罪信息共享机制,使预防部门能够第一时间掌握贿赂案件的进展情况。公诉部门在收到法院行贿犯罪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应立即将该文书复印送至预防部门,待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立即告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二是将检察机关不作处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贿赂类案件录入行贿犯罪信息档案库,这样不仅可以威慑贿赂犯罪行为,同时也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贿赂犯罪多发、易发的群体和环节进行预测、防控,提高市场准入和相关行业管理、行政管理的门槛,在行贿与受贿之间架起一道“防护网”。三是强化时间意识,保证应当录入的信息及时的录入,使行贿档案查询数据库更加健全,为查询记录提供了更为充实可靠的信息依据。

(三)加强相关部门配合,有效防止规避行为。应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防止行贿者使用更换公司名称、注册新公司以及变更法人或项目经理等手段来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发现重新注册公司,而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或其家人的,应将新的数据信息及时补充录入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在一定的期限内继续追究其行贿责任,使行贿者受到廉洁准入制度的必要制裁。对于借用资质的主体(挂靠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身份、变更项目经理等行为来规避查询的,制定相应规则,将挂靠单位或个人的行贿犯罪记录与出借资质企业挂钩,双方均列入行贿“黑名单”。建立配套的查询预警制度,对查询过程中发现存在出借资质的企业或者借用资质的行贿犯罪人,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等形式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预警提示,由相关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置。对于伪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行为,可以运用高科技手段增强告知函的防伪性。同时,要加强打击力度,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要求告知函必须使用原件,不可用复印件、传真件代替。对于伪造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印章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单位或个人,应该视情节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配套制度,赋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具有强制力。赋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具有强制力:一方面是指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廉洁准入制度。这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协作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合理的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如可在行贿案件高发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通过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定,在行政审批或者在招投标资格预审等环节必须进行犯罪档案查询等。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修改或制定相应监管规定,将行贿信息查询纳入行业市场准入管理当中,可进一步提升行贿档案查询制度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行贿犯罪查询结果的应用,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预防、警示和威慑功能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另一方面完善查询程序,可将行贿档案查询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资金拨付、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避免单位或个人挂靠情况的出现,保证查询结果告知函应用的严肃性。这样,以利于加强防范、遏制贿赂犯罪,也便于检察机关定期分析贿赂犯罪的态势,加强犯罪预警,从而起到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功效的作用。三是可制定相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对不主动查询的单位,预防部门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纠正,以保证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建立起防控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

(作者: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杨平安  杨颖 编辑:祝长英)

白河:通过“省AAA级档案室”认证
近日,安康市档案局局长魏顺奇等一行8人,检察
紫阳:“三个强化”夯实工作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检察
老龄事业发展难题待解:用法治思维成共识
    2016年元旦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