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一男子与12岁幼女同居多次性侵 被判强奸
07.11.2015 10:24
本文来源: 陕西新闻
明知对方是幼女,安康紫阳一男子还是与之交往并同居,日前,该男子以强奸罪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2014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一名幼女,并与之交往。在认识十余日后,直至2015年3月7日前,陈某某将该幼女带至自己租住的廉租房内同居,并多次对其实施性侵。在法院审理中,该幼女表示曾在认识陈某某时告知自己年龄是12周岁,不能与其谈恋爱,但是陈某某还是与之进行同居。故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来源: 陕西新闻
07.11.2015 10:24
陕西省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公共服务关乎民生,连接民心。陕西新闻
黄河保护法通过 保护“母亲河”有法可依
中新网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 李京泽 梁晓陕西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