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3名官员因“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被撤职
因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福州有三名官员(连江县政协主席林伦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陈白帆、长乐市副市长林忠)被开除党籍、撤职。这是5月29日福州市官方新闻网站发布的消息。
这三名官员究竟做了什么,被认定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福州市官方新闻网站的解释只有39个字:“福州市公安局是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中,发现有党政干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问题”。
可见,这三名官员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与敲诈勒索有关系,可具体有什么关系?这三名官员是敲诈勒索的受害者,还是实施者?官方没说,不妨我们大胆推测下。
会不会是福州版“不雅视频门”?
2012年底的重庆不雅视频案,“诱因”也是敲诈勒索,结局也是官员因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受到处分。
案件女主角赵红霞色诱了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等多名官员,偷拍不雅视频、设局“捉奸”,然后敲诈,让官员掏腰包消灾。雷政富就被勒索了300万元。法院认定赵红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缓刑。赵红霞等人的敲诈对象中,有18名官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分别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雷政富不仅被“双开”,还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重庆不雅视频案还有“湖南版”。湖南省纪委去年2月24日通报说,“嫌疑人利用女子打电话勾引领导干部发生性关系,然后用针孔摄像头录像再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常宁市政协原副主席尹文等6名官员被引诱“上钩”后,均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被撤职。
福州这三名官员是不是也是这种情况?重庆不雅视频案是不是又有了“福州版”?这先要看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哪些行为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共明确了6种行为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其中跟官员作风问题有关的两种:“与他人通奸”、“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规定与他人通奸“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两种特别是第一种“与他人通奸”,对大家来说很熟悉。去年以来,通报周永康、苏荣等10多名“大老虎”的问题时,中纪委就使用了“与他人通奸”这个表述。中纪委官网还特意发文解释了法理:“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重庆版”、“湖南版”不雅视频事件中被处分的官员,依据的主要就是这条。
分析完这些就清楚了,对于不雅视频事件中被敲诈勒索的官员,各地纪委都是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用“与他人通奸”、“违法社会主义道德”结案,作出撤职等处分。
还有没有其他可能?
除了陷入“不雅视频门”,福州三官员还有没有因其他问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呢?
在上述两种跟作风问题有关的行为之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规定了四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及“其他”。
我们用排除法解题,关键词是“敲诈勒索”,看看福州这三名官员能不能归到这四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中。
先说“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这种情形或许能跟敲诈勒索挂上钩,比如某官员为取得某种荣誉,遇到了骗子,被敲诈。不过,从可查询到的近年相关案例来看,官方对此案件并没有以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结案——中纪委和广西上林县纪委曾分别通报,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许爱民,骗取“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称号”荣誉;上林县林业局干部覃祖双先后4次以他人名义给县委写信,表扬自己,换来了县实践办的通报表扬。官方通报文中,都写到两人违纪,可没提到“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字样。
再看“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相关案例不多,2008年,河南孟州市化工镇南开仪村卫某因为长期不赡养83岁的老母亲,被孟州市化工镇党委认定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开除党籍。不过,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任务,似乎很难跟敲诈勒索挂上钩。
还有“能救而不救”。2009年,福建罗源县就用这条,处理了3名“现场不作为”官员,这3人乘坐公车,亲眼目睹了一辆面包车撞上了一辆电动车,可3人没停留,径直离开,这起车祸后来的结果是一死一伤。还是上一个问题,“能救而不救”跟敲诈勒索怎么才能挂上钩呢?
最后还有“其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原文是,“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这是法规中常用的“兜底”条款。对于一个罪名,法规会列举出各种具体的违法违规情形,然后一般都会用这个“其他”条款收尾,避免有人以法规没有明确说明为由,钻法律空子。当然,如果一定要较真,福州这三名官员可以归到“其他”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