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四机制助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新格局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和实践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工作,通过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既确保了案件办理质量,又提高了诉讼效率,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该院联合公安、法院建立公检法快捕、快诉、快审的“绿色通道”,针对刑事诉讼在侦、捕、诉、审等诉讼环节上普遍存在办案期限过长的问题,公、检、法各单位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建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的轻伤害案件及交通肇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前提下,在侦查、逮捕、起诉、审理各环节中确定相应的期限,为轻微刑事案件设立“绿色通道,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优化办案工序,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通过此举,该院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犯罪分子及时得到应有的惩处,被害人的损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防止案件当事人因讼累而激化矛盾。
深入优化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机制。 形成专人办理机制。为保障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统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障人权,该院在已形成的简易程序案件特别办理机制上,大胆改革、创新办案方式,在受理案件时全面实现“繁简分流”、专人办理的工作模式,将非法持有枪支、交通肇事、等几类案件中案情相对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单独归为一类,分由专人办理,提高科内案件管理的科学性与案件分配的合理性。简化文书的制作。该院对于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制作结案报告。认定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减少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摘录,简化对案情的叙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的不再进行分别摘录,只简要列明证据的来源、作用及证明的案件事实;重点放在对案件证据的分析论述、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上,缩短文书制作的诉讼时间的投入。
探索创新公诉环节刑事和解机制。 刑事和解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其不仅可以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而且可以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该院对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中认为凡是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运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充分考虑被害人意见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刑事和解,和解成功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分别处理。具体而言,即在审查批捕环节,对经审查认定的符合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环节,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和解条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经济赔偿履行完毕,且被害人自愿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的,可以作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相对不起诉或在提起公诉时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通过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能够得到化解,双方的利益可以得到维护,对于家庭内部实现和睦,家庭之间体现宽容,社会群体相互理解,社会和谐共同搭建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该县地处山区地带,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在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得到赔偿,无疑给本来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今年以来,该院多方筹措,与县民政局联合制定《关于开展特困刑事被害人联合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经被害人申请,在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情况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今年该科同控申部门、民政局共对两件刑事案件中6被害人进行救助,既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陈磊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