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积极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09.01.2015  13:30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之中,西乡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情况对此作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启动方式、审查方式、审查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工作职责 细化工作措施。 侦查监督部门依职权直接对侦查阶段本院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定期跟踪审查。对批准逮捕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制作《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表》,一案一表,随案移送西乡县公安局办案部门。西乡县公安局办案部门在执行逮捕后至移送审查起诉前的侦查羁押期限内,每月应将填写的《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表》和相关材料移送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

设置启动条件 把好审查关口。 侦查监督部门跟踪发现问题主动启动审查;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书面申请启动审查,西乡县公安局办案单位申请启动审查。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羁押必要性主要审查以下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的证据是否已收集齐全,是否会有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与其他共犯串供可能;是否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是否会有自杀、被迫害、逃跑的可能;不明身份是否已经查清;是否积极退赃或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效控制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是否具有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可能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是否出现不适宜羁押的身体状况;是否在羁押期间成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规范审查流程 保证监督到位。 侦查监督部门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条件进行审查时,可进行调查核实。对羁押必要性条件进行核实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征询西乡县公安局办案部门的意见和羁押场所的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应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承办人拟出具体意见后,层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签批,必要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西乡县公安局办案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西乡县公安局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西乡县公安局办案部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作者: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胡亚丽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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