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企业产销有毒食品 被告获刑2年6个月

14.03.2015  11:15

  中新网陕西新闻3月13日电 (记者 张一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经过三个小时庭审,最终判处该案被告人周云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来自西安市药监支队干警及西安未央区民众等10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周云,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陕西丝路原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因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7月9日被西安警方刑事拘留,并于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2012年11月15日,经陕西省工商局预先核准后,被告人周云和庞巍(另案处理)、刘谦为股东,合伙成立陕西丝路原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期间,被告人周云及庞巍将具有减肥功能的产品“天龙紫怡胶囊”更名为“燃脂糖”,委托陕西怡生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庞巍为提高该产品的使用效果,安排被告人周云取得了国家禁用药物西布曲明,并在生产“燃脂糖”过程中予以添加。

  辩方认为,被告人仅为陕西丝路原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挂名股东,其并未享受股东权利,也未履行出资的义务,被告人周云的“股东身份”应当不予认定。

  据被告人周云的供述,陕西丝路原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她本人并未投入资金,而是以90万元的标准进行技术入股。该公司由庞巍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刘谦负责公司账务,她本人负责公司生产业务。

  公诉人表示,长期以来,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有毒、有害食品的存在严重冲击和扰乱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与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严重影响公民的身体健康,其社会危害巨大。

  被告人周云并未在庭审中作最后陈述,而是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悔过书。

  当日13时许,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被告人周云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