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银行拒不履行协查义务 汉中中院罚其50万

16.03.2017  20:41

  近期,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处住宅房,由于申请执行人得知该住房系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西安曲江支行,因该贷款信息会影响查封房屋拍卖款受偿顺序及金额,便向汉中中院申请调查该房房贷信息,法院决定依法调查核实。

  2017年3月13日下午两点半到建设银行西安曲江支行个人信贷中心,执行法官出示二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递交协助查询函,该中心负责人李某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消失,期间法官多次询问其他银行工作人员,一个多小时后,上述负责人出现并告知汉中中院的协助查询函没有效力,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在执行法官释明法律并告知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的法律后果后,该负责人仍拒绝协助。

  该执行案件案合议庭经研究决定并经汉中市中院批准,对建设银行曲江支行的该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并于14日下午2点半,执行法官和法警将罚款决定书送达建设银行曲江支行。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编辑: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