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公布破坏环境典型案件: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导读: 昨日上午,西安中院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例会,向社会公布了2014年度7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件,其中3起与秦岭生态保护相关。
今年1月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昨日上午,西安中院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例会,向社会公布了2014年度7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件,其中3起与秦岭生态保护相关。
典型案件1
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
案件要点:孙某于2012年11月上旬,纠集刘某、夏某、周某、何某、邓某到户县太平乡邢家岭黄羊坝附近山林捕猎,6人用钢丝制作钢套,放置于动物出没的地方。孙某持枪打死斑羚2只,夏某持枪打死斑羚1只,从钢丝套上捡回被套死的斑羚2只,捕获后,将斑羚剥皮分食。同年11月18日至21日,在户县太平乡邢家岭黄羊坝附近山林,孙某、夏某各持孙某购买的“松鼠”牌猎枪一把,孙与周一组,夏与何一组,孙某用猎枪捕杀斑羚2只,夏某与何某从钢丝套上捡回斑羚1只。2012年11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4人捕杀的斑羚尸体3只。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夏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邓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解读:本案是近年来西安市法院审理的最大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此严厉打击,具有典型的威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典型案件2
基本农田里建房 强制拆除
案件要点:2010年10月,被执行人高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滦镇街办石峡沟村土地(系基本农田)2.286亩建房。截至调查之日,3间2层砖混房及3间2层钢构房已建成,建筑物占地面积0.285亩。2014年4月9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年5月9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高某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7日向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安区法院裁定认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法律解读:该案涉及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长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长安区法院依法依规审查,认定该申请合法合理,准予执行,依法维护秦岭北麓耕地、秦岭生态底线和城市发展边界线。对该案的审查执行,对于影响秦岭北麓生态环境违规建筑的整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示范作用。
典型案件3
集体土地上建设农家乐
案件要点:2010年4月,姚某在未依法取得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户县涝峪八里坪村四组集体土地建设农家乐。2010年11月3日、4日,户县余下镇国土资源所分别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该房屋仍旧建起,实际总占地面积3.5亩,建筑物面积467.04平方米。该宗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业用地。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姚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2.对其违法占地3.5亩,折合2333平方米的行为处以罚款,合计46660元。在法定期限内姚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只是缴纳了罚款,未履行处罚决定第一项。户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户县法院申请执行。户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户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现向法院申请执行,应依法准许。遂于同年10月17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户国土罚字〔2014〕第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条,由申请人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法律解读:近年来,在秦岭北麓违法建设别墅或农家乐等营业场所现象屡禁不止,违法占用大量林地,既破坏了我市的“后花园”,又纵容了个别目无法纪的人员。本案中,户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打击土地违法行为,户县法院依法审查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维护秦岭环境,对坚决做好秦岭违建整治工作、还市民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法律的尊严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