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助未成年人维权 法官温情化纠纷

23.01.2015  10:45
        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一起健康权纠纷上诉案件在西安中院少年法庭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并当庭履行了赔偿款。

        2014年4月1日上午7时许,女童刘某(原审原告)与其父一同在灞桥区灞桥正街杨某(原审被告)所开包子铺内用早餐,杨某端着刚做好的两碗热汤转身时与女童刘某相撞,致使女童刘某面颈部造成开水烫伤4%,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99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该院少年法庭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开庭前,合议庭在调解过程中发现上诉人杨某情绪激动、脸色异常,询问后得知上诉人有高血压病史,开庭前虽吃过降压药但仍感心跳加速、心口不适。为防止当事人因情绪过激而导致病情加重的后果出现,主审法官立即向司法技术室干警反映了情况,司法技术室干警为当事人测量血压并仔细问诊。经诊断,上诉人高压已突破临界点,病情随时有突发危险,不适宜继续开庭。鉴于以上情况,合议庭决定不再开庭审理而是分别重点调解。

        此案虽不复杂但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很大,上诉人称事发后自己及时送女童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一审判决的赔偿款过高无力承担;被上诉人称自身本就有残疾、家境贫寒,急需赔偿款继续治疗,坚持一审认定的数额,双方各执己见,调解难度很大。合议庭从法理、情理的角度释法析理。一方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的监护人也未尽到监管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原本剑拔弩张的气氛逐渐平和下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杨某当场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000元,纠纷得以有效化解,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以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