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召开供热问题座谈会 业主希望提高最低温标准
华商报讯(记者 张莉)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6℃是否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因停暖等故障的退费是否能够落到实处?两部制计费方式为何难推广?6月7日上午,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召开《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座谈会,邀请部分业主和供热单位提供意见和建议。
业主
希望提高最低温标准 细化供热退费条款
《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需要。为此,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热用户对集中供热管理、经营、服务中的意见和建议,6月7日上午,西安市市政公用局邀请部分物业企业、业主、医院和大学的后勤集团参加了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旭景名园一位业主提出,《条例》明确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按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但是对于供暖温度是否达标,需要测温确认,供热企业说是物业的问题,物业说是供热企业的问题,最终退费问题不了了之。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退费细则,将退费问题落到实处,并受职能部门的监督。同时,她也提出,分户计量是科学合理的供热计费方式,希望推广,以减少热费纠纷的发生。
世融嘉城业主何先生说,《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很多业主觉得16℃这个下限有些偏低。希望市政部门考虑调整这个温度下限,或者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对温度的下限进行细化。
物业
提出温度和流量双考核合理评价供热质量
西安华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杨经理说,建议《条例》对空置房的解释能够更加明确,以避免预收供暖费时产生矛盾和纠纷。还有就是热水供暖在供暖初期可能出现气堵的问题,需要排水,由此造成的水资源浪费,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长安大学后勤集团朱主任说,有的时候,供热企业供到学校换热站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不够,导致室内供热质量不理想,建议对供热企业供到换热站的供热质量进行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双考核,以此来评估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是否达标。
对于一些开发商以“市政集中供热”的口头承诺为幌子销售楼盘,之后在合同中以“集中供热”的含糊约定为借口不履行市政集中供热的问题,很多参会人员建议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在官网上公开在售楼盘与供热企业协商和报备的信息和进展,以方便购房者了解和查询。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对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整理。市民对市政集中供热若还有建议和意见,可拨打88616941(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反映。
编辑: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