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办原主任陈东山 受贿近500万一审获刑10年
昨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西安地铁办原主任陈东山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陈东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指控22项
行贿者多来自中铁下属单位
2017年3月,一名自称是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称“奥凯公司”)员工的网友在网上发帖,揭开了西安地铁三号线“问题电缆”事件的序幕。同年7月,陕西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原主任、西安地下铁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东山决定逮捕。
2018年9月6日,咸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咸阳市检察院指控陈东山的犯罪事实共22项,受贿时间多在春节前,而行贿者大多系中铁下属的单位。
2007年初,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公司总经理张某向陈东山介绍中铁电气化局西安工程公司的业绩,表达想要投标西安地铁项目的意愿,陈东山表示欢迎。2007年,张某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成功中标西安地铁项目,进入西安地铁工程项目市场。为了向陈东山表示感谢,拉近关系,以便以后继续中标西安地铁项目,得到陈东山的支持,张某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在陈东山的办公室内,分两次每次10万元,共计20万元送予陈东山,陈东山予以收受。
2006年西安地铁试验段招标,中铁一局中标西安地铁试验段项目标段,朱某当时担任中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该项目。2008年、2009年春节前,为了和陈东山加强联系得到关照,朱某两年分两次送予陈东山共计3万元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2009年朱某担任中铁一局副总经理,为了得到陈东山的关照,朱某于2011年至2013年3年分6次送予陈东山共计12万元现金。
2008年、2009年、2010年春节前,为了能够顺利承揽西安地铁项目,时任中铁四局第七工程公司总经理的李某3年分3次向陈东山拜年,每年拜年送予陈东山1万欧元,三年共计3万欧元。陈东山均予以收受。
2007年,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西安地铁项目总指挥贾某带领蔡某和吴某向陈东山介绍北京住总公司情况,表达他们意欲参与西安地铁项目,陈东山表示欢迎,后北京住总中标西安地铁项目。时任北京住总西安地铁项目副总指挥蔡某分别于2008年、2009年每年送予陈东山5万元,于2010年送予陈东山10万元,2011年送予陈东山存有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4年共计送予陈东山70万元,陈东山予以收受。
案发后,陈东山家属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上缴涉案款437万元人民币。
受贿498万多元
在西安购买4套房
庭审中,被告人陈东山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收受贿赂的数额无异议,但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说明。据陈东山的供述与辩解,收受的现金主要用于购房、装修、买家具等,银行卡有丢失的,有50万的卡交给妻子用于家庭消费使用,外币他自己出国时使用了。他先后购买4套房,包括曲江梧桐苑小区一套、高新枫林绿洲小区一套、北二环未央立交十字一套、金滹沱一套,装修和买家具主要是曲江和高新这两套房子。另外两套房子应该还没装修,其中北二环的那套房给他儿子,金滹沱的给他的继女,曲江的房子在其本人名下,高新的房子在妻子名下。
咸阳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陈东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西安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西安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相关参与招投标及施工企业请托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0.99万元、欧元5万元、手表两块,折合人民币合计498.49万元(5万欧元约折合人民币46.6万元,手表两块合计1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东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本案扣押的被告人陈东山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东山违法所得61.49万元。(记者宁军)
编辑: 石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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