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西安将建成覆盖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昨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上审议通过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到2020年,西安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年底前完成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到2020年,我市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100%的镇(街)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在片区化的农村社区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养老服务就业岗位达到6万个以上,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项规划中考虑养老服务需求。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科学确定市、区、街镇和社区四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制订供养、颐养或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规划。
从2015年开始,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新建居住(小)区
要配建养老设施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7年底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各区县都要建设1所公办社会福利中心,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及70 岁以上计生特扶老人提供养护服务,充分发挥托底作用。
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对现有的政府办养老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对新建机构应当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2015年开始,按照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要求,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由市上审批,5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由区县审批。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可设老年病科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医疗资源建设老年护理院、康复院。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在养老机构设立“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关医保政策。
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获补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投入。其中,对新建和改扩建且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在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助。
对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适当向农村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利用和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对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属于新建并在城六区范围内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在城六区范围外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属于改扩建、租赁或者购买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或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通过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综合评比,设定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名老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自理老人按照50元、40元、30元档次进行补助;半失能老人按照70元、60元、50元档次进行补助;失能老人按照90元、80元、70元档次进行补助。
对农村幸福院给予补助
新建和改扩建且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在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已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1万~7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农村幸福院给予10万~1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投入运营的幸福院,市财政每年给予1万~1.5万元的运营补助,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配套。
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每月给予300元护理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每月给予200元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