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12月20日起施行

26.11.2015  09:02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制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于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章三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机制、部门职责、决策范围、决策原则、决策起草程序、执行与监督等内容。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建立风险评估

  《规定》指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评估及责任追究等行政决策机制。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政府研究机构、参事机构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起草程序中规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草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都要经合法性审查。

   民意调查作假可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关提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依法依规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民意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的社会机构或人员在从事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客观规律和事实的报告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违规违法事实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2月20日发布的《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办发〔2009〕4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