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擅自拆改油气回收装置 最高罚5万元

26.08.2015  11:49


西安日报   昨日,《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应向社会公布


  新增条款规定,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应完善公交线路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承担环保达标车型的销售责任,未达到本市执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本市销售。市政府可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类型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限行、禁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新增条款还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违规者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机动车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包括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本市执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或者转入登记手续。新购置的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在注册登记时,免予排气检测。禁止以临时更换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进行环保检验。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检验机构不予进行环保检验。未按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在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机构法定代表人处五千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须申报


  新增条款同时规定,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工程、农业等机械。包括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塔吊、沥青摊铺机、叉车、发电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制度。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在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排放污染物等数据和资料。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对现有机械完成申报。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经营者,不得租赁或者外借超标排放的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保证作业机械达到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