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
12.11.2015 14:57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陕AQB695(所有人杨敏彦)等127辆机动车(名单附后)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检,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拟对其作出2000元行政处罚;陕A4Q962(所有人闫庆运)等8辆机动车(名单附后),其所有人闲置机动车排污控制装置,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拟对其作出500元行政处罚;陕AYX477(所有人察章安)等7辆机动车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拟对其作出2000元行政处罚。因上述车辆所有人联系方式有误,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公告期满起7日内,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地址:西安市丈八东路7号
电话:029-89356865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0日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12.11.201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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