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露天法庭”社区断案

22.09.2014  18:36
        三名男子合伙预谋,大白天抢劫从银行取款的两名女性,抢得现金3万元,作案后一人被群众当场抓获,另两人在逃。8月22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长乐社区设置“露天法庭”对该案庭审,当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新刚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也给社区旁听群众上了一堂鲜活的法制教育课。

        2008年4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宋新刚伙同李延延、薛长清(均在逃)窜至西安市南二环铁路新村口,采用暴力手段,抢走黄某手中装有3万元现金的挎包并逃离现场。逃至本市乐居场南路771研究所后院时,被群众当场抓获。抢劫的3万元现金被发还受害人。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新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新刚所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唯其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庭遂当庭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许多旁听的群众感慨地说:“像这样的犯罪行为就是要大力打击,在社区开庭审案子,对大家都是个很好的现场法制教育”。《华商报》、《三秦都市报》、《西部法制报》、陕西电视台、西安教育台等媒体对此次庭审活动进行了报道。

        此次庭审活动既拉开了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判工作“五进”活动的序幕,亦是“三官一律”进社区活动的具体体现。该院在开展“五进”活动中,成立了以院长贾喜恩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安排意见。《安排意见》要求各庭由一名副庭长以上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选取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件,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学校等地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邀请人大代表等相关人士参加,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省法院的要求提出“五进”方式审理的案件不少于全年审结案件5%的指标性要求;同时要求有针对地开展法庭观摩、模拟法庭等特色活动,并结合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群众法治意识;以“五进”活动的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