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 强制拆迁须先经法院审查
10.08.2015 10:34
本文来源: 法院
按照《通知》精神,西安市两级法院根据涉棚户区改造行政及非诉执行案件情况及本地实际,组建专门合议庭或固定审判人员,专项开展涉棚户区改造行政案件审理及非诉执行审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被征收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
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非诉执行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法院要及时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先向申请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经申请机关补充、完善材料达到受理条件后,应立即立案;仍不能达到受理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通知》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执行标的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法院申请复议,市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对通过司法审查的案件,实行‘裁执分离’。”西安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崔立新说,“裁执分离”就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书,交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或申请机关组织实施,“也就是说,由政府或申请部门组织进行强制执行。”
本文来源: 法院
10.08.201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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