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相关通告,放开“公寓类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
“公寓类住房”项目受理条件为按照土地性质为界定标准,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具有70年产权的“公寓类住房”项目,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时按普通住宅标准受理。《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条关于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要求,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含公寓类住房)可按普通住房享受信贷、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来源:陕西传媒网)
责任编辑/张维
西安放开“公寓类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 -
西安08:52 24.07.2015 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