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公司欠农民工工资30多万,法人被判两年并罚20万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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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案情要点
近几年,因企业或个人恶意欠薪导致农民工讨薪采取堵路、跳楼、攀爬高压线、围攻国家机关等极端行为频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人社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确立了惩处恶意欠薪的刑事法律机制,即运用刑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是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9日下午,户县20余名民工到西安草堂天然气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现场讨要工资,在协商过程中现场民工情绪激动,民工金某从会议室2楼窗口跳下,造成右膝骨折、左臂骨裂。
户县人社局立即赴现场进行处置,经初步调查西安草堂天然气公司装修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为西安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西安草堂天然气公司已经支付西安某建筑装饰公司工程款及代付费用300余万元,已超过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西安某建筑装饰公司目前还拖欠金某等25名农民工工资347380元,且法定代表人李某现已隐匿,无法联系。
10月23日,张某等工人向西安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进行投诉。
10月27日,市人社局在该项目现场向西安某建筑装饰公司依法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公司仍拒不支付。
公司注册地址一直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李某逃匿,无法联系。
2015年11月18日,市人社局以李某涉嫌犯罪,将案件向市公安局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1月9日,雁塔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雁塔区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西安某建筑装饰公司与西安草堂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李某的公司承建员工活动中心施工、装饰工程项目。同年6月至7月,李某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张某等三人所带领的水电安装班组、弱电工程、灯具安装班组、木工班组进行施工。
2015年8月底施工完毕后,李某公司拖欠二十余名工人工资共计281915元。
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某采取逃匿、搬离办公场所、变更联系电话和住址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2015年10月27日,西安市人社局向李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三日内付清所欠工人工资,并在其施工工地门口张贴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李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
法院认为,西安某建筑装饰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雁塔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本案启示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文本规定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2年1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配套司法解释和规定已基本完善,在办理恶意欠薪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处理的大体程序是人社部门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立案必须有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的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否则不能刑事立案。人社部门可以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这里要和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相区分,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但是,要特别注意一种特殊形式下的用工,即建筑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与雇用的农民工之间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然而农民工所从事的劳动又属于建筑企业的业务范围,具有明显的用工性质,包工头的欠薪案件属于人社部门职责处理范围,亦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标准为:一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用工的个人;二是用人单位或个人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三是达到拒不支付的数额标准,具体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四、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了简便易行的行政执法文书留置、公告送达程序。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体现了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以,欠薪案件责任人要认识到第一要务是想方设法、积极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过积极的补救措施,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付清欠薪,即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具体标准也是可以依法不认定为犯罪。
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