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棚改新规以“民主”为主线 免多项行政收费
“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这是昨日西安市出台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首次确立的关于西安棚户区改造指导思想32字原则。
据悉,该《办法》内容涉及改造项目管理、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和监督管理等9个方面,以期更好地改善西安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提升城市建设整体水平和城市品位,有力推进西安经济社会的发展。
政策“护航”
益民惠民 降低改造成本
据西安市城改办负责人介绍,为在补偿方面最大限度的让利于民,本次出台的《办法》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奖励费数额等方面都给出了较大优惠政策。
其中,《办法》明确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载明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等;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及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等内容。
如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应当拟定补偿方案,并报市棚改办备案,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改造项目,补偿方案应当经市棚改办审核。
另据介绍,为实质性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稳步发展,《办法》中统一了全市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其中除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并给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公用事业经营性收费优惠政策外,还提出了国有工矿企业参与改造所得税减免的有关优惠政策。即国有工矿企业出资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自身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人为本
强化民主 体现百姓意愿
西安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已经开展6年,拆迁工作亮点频现,而“民生”则是贯穿成都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线。
据悉,截至2014年6月底,西安市棚改已完成53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工作,占地6055亩,涉及9.34万户,30.94万人,搬迁房屋面积787.35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开工580.4万平方米,竣工453.99万平方米;完成34个棚户区共5.3万户、回迁安置21.56万人;累计完成投资195.45亿元。
据西安市城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强化棚户区改造的民主程序,体现百姓意愿,充分体现对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的尊重。此次新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在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清产核资结果以及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兴经济组织方案,都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委托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确认并公示后实施。
另外,《办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安置房楼位、户型、平层户数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