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男子醉驾取保 拒不到案被捕
9月15日,王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这也是该院办理的第一起犯罪嫌疑人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批准逮捕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4年7月8日14时许,在西安某酒店内大量饮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上路行驶时将一名男子撞伤。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了239.73/100ml,属醉驾。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做了取保候审决定。但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办案机关两次传唤拒不到案,擅自变更联系方式且不向办案机关报告。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才会被适用逮捕措施。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拘役,也就是说,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措施,公安机关一般会根据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比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嫌疑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妨碍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适用逮捕措施。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只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嫌疑人采用,”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所涉嫌罪行的严重程度,本不足以适用逮捕措施,但因其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为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得不对其批准逮捕。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不要报侥幸心理,使自己身陷囹圄”
(作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裴喆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