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车主告赢车管所追踪 判决能否执行成难题

17.04.2015  12:34

年审时车辆安全技术全部合格,却因车辆违法记录没有消除而没能拿到检验合格标志。西安两位车主张晓、罗江(均系化名)因此起诉了车管所,西安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车管所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终审判决生效后,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能否得到执行?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二审答辩时曾表示,其使用的是公安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计算机系统,与全国交通违法数据相关联,一旦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系统自动锁定该车,车管部门无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也无法在计算机系统中通过检验。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获悉,两起起诉车管所的案件为同日宣判,其中有一名车主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向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车管所也派人到法院了,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是存在技术障碍。”长安区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如果要通过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计算机系统,必须要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即交纳罚款,否则从技术上无法克服,因此,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得以继续。也就是说,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仅靠本地法院、交管部门显然无法实现。

昨日,华商报记者分别就此事联系了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并未获得正式回应。华商报记者试图就此事联系采访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但是多次联系未果。

西安市民就年审时是否需要消除交通违法信息各抒己见

有人支持法院判决 有人建议严格处理交通违法

昨日,有不少西安市民给华商报 新闻 热线029-8888000打来电话,参与对车辆违法信息没有消除无法通过年审事件的讨论,也提出了不少建议。

>>支持方

年审和交通违法主体不同应该区别对待

市民龚先生平时开车,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公平公正,“用交通违法信息来约束车辆年审本身不合理,车辆年审是为了证实车辆达到法定的可以上路行驶的标准,而交通违法行为是驾驶员的违法操作造成的,应该由驾驶员来承担法律处罚,而不是因此禁止车辆上路。”龚先生说,因主体的不同应区别对待,“并不是说要放纵交通违法行为,而是可以通过类似个人征信系统等其他手段约束交通违法行为人,督促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否则就要受到生活中的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