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速交警发声明 回应交通失信禁上高速等

15.06.2016  21:53

  记者从西安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获悉,针对近日社会广泛关注的高速大队将建立交通违法信用系统的消息,不少群众还存在诸多疑问,对此交警部门专门发布《关于建立交通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的说明》,说明就建立“黑名单”的依据、惩戒办法以及申诉途径等进行了讲解。

  交通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将严重交通违法纳入交通失信“黑名单”的依据

  在今年3月份出台的《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中,针对自然人出现18种违法行为的将被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其中“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被纳入其中。

  随着我省将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被纳入“黑名单”范围,西安交警高速大队根据实际工作中的摸索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制定了《西安交警高速大队关于建立交通违法失信“黑名单”的暂行规定》(下称《“黑名单”暂行规定》),决定从7月1日起,对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及存在事故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失信“黑名单”。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收集,建立起“黑名单”数据库并向信用机构报送,从而实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多部门参与下的联合惩戒。

  二、 关于“黑名单”数据库

  1、 适用范围。《“黑名单”暂行规定》中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管辖区内交通参与者及行驶的机动车。

  2、 收集方法。《“黑名单”暂行规定》中第三条, 一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收集记录;二是在依法依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纠处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筛查,形成“黑名单”数据库。

  3、 建立原则。《“黑名单”暂行规定》中第四条,交通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建立、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倡导文明出行、诚信守法,促进道路交通通行安全、高效。

  4、 一般交通失信行为和严重交通失信行为。《“黑名单”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第六条,列举了构成条件。

  5、 移出“黑名单”数据库的条件。《“黑名单”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详细说明失信主体移出“黑名单”系统的条件。

  6、 查询。交通违法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成功建立以后,将对外公布查询方式,供违法主体查询是否被列入“黑名单”数据库。

  初步意见是通过“西安交警高速大队”微信公众号查询。

  7、 申诉。《“黑名单”暂行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对高速大队记录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高速大队提出书面申诉。

  三、 严重交通失信面临惩戒

  1、 在交通违法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建立起来之后,西安高速交警将与交通部门积极合作,对于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报送交通厅相关部门后,或被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目前,西安交警高速大队已经和交通部门沟通协调,基本达成共识。高速大队将在西安辖区高速公路内发生的严重交通失信主体信息提供给交通部门,由交通收费部门将此信息纳入禁行范围。

  被纳入禁行范围的严重交通失信主体,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需在西安交警高速大队接受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后经高速大队同意的,由交通收费部门移出禁行范围。

  2、 将建立起来的“黑名单”数据库向信用机构报送,实施联合惩戒。即信用机构一旦采用,失信主体将会在信用记录广泛应用的今后生活中,受到种种制约和限制。

  四、 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西安交警高速大队将更加严格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尽快建立完善交通违法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有效利用违法失信“黑名单”这一有力措施,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降低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记者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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