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村干部拿“好处费”获刑
09.10.2014 12:1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3月13日,榆阳区徐庄则村通过村民大会决定与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该村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的25.5亩村民住宅项目。但时任徐庄则村书记的徐生虎和村主任徐和平不同意该合作项目,并拒绝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同年3月份,房地产公司项目的实际出资人高某、赵某与徐生虎、徐和平约见协商,徐生虎提出其与徐和平家庭生活困难并索要好处费,经双方协商,高某、赵某答应给徐生虎、徐和平好处费各30万元,二人方才同意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后赵某分别交给徐生虎、徐和平各30万元现金。同年3月31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庄则村签订了合作修建商住楼合同书,徐生虎和徐和平在合同书上签了字。徐生虎、徐和平分别将所得受贿款用于购买车辆和日常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生虎、徐和平身为村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该村委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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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2014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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