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案件一波三折 法院判决岂容亵渎

09.03.2015  12:31
        春节七天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大家还沉浸在羊年的喜气中,咸阳秦都法院的执行干警们已经开始为案件忙碌了。一位离婚案件的申请人陈某某,哭哭啼啼来到法院,哭诉她不辛的遭遇。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2004年4月30日生一子。2007年通过诉讼离婚,2010年3月9日又复婚。婚后按揭购买商品房一套,购买小轿车一辆。陈某某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感情淡漠,分歧较多,缺乏相互间的尊重与信任,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与陈某某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陈某某92825元;小轿车归王某所有,支付陈某某8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的执行可以说是一波三折。王某被传到法院后,称其愿意支付上述款项,女方应将孩子的抚养费一次性折抵,但女方坚决不同意。这时王某又称想与陈某某复婚,希望法官帮忙做工作说服对方。常言道: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能让夫妻破镜重圆也是成人之美。执行法官不厌其烦、苦口婆心、反复劝说,终于说服了女方同意复婚。可就在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原来男方已经在几天前与另外一名女子结婚了。

        2015年3月3日,王某再次被传到法院,开始态度还可以,答应想办法给对方钱。可就在此时王某的新婚妻子来到法院,称其可以找人说情,王某不用拿钱,法院不敢把他怎么样,气焰非常嚣张。被执行人王某有能力履行义务,且王某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欺骗女方的手段拖延执行,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天下午,法院根据情节依法对王某采取了拘留措施。

        2015年3月4日下午,王某的家人,姐姐、姐夫、舅舅、媳妇一起到法院,替王某交付了全部的案件款,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王某的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