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高陵法院公开审理贩毒案

09.12.2014  11:45
        近日,西安市高陵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姬家管委会泾渭苑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中堡子村鸿府九天小区门口向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6克,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从刘某某身上查获三包疑似毒品物质,从王某处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物质,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的三包疑似毒品物质中两包(共0.96克)检出毒品海洛因,另一包(0.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从王某处查获的一包疑似毒品物质(0.6克)检出毒品海洛因。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整个庭审在紧凑有序的氛围中结束。

  此次公开审判活动作为高陵法院刑庭践行审判“五进”活动及深入推进平安高陵创建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选取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典型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充分发挥个案的舆论导向作用,扩大法制宣传的效果,为高陵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