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老人被要求开生于晚清时代公婆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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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奇葩证明!济南75岁老人被要求出具公婆的死亡证明
家住经五小纬六的秦老太如今已是75岁高龄,本该安享晚年的她最近却被一纸证明搞得身心俱疲。“我老伴去世了,我想让儿子继承房产,但公证处需要提供我公婆的死亡证明。他们上世纪逃荒到马来西亚,60年代已在国外去世,如今我们去哪里开这份证明呢?”
今年6月,秦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和两个女儿商量,决定把老伴名下的房子让小儿子继承。“我们准备了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我和女儿也写了放弃继承 房产的情况说明。”她说,原本以为手续很容易办理,没想到被一纸证明卡住了。据秦老太称,她和子女从未见过公婆。“上世纪初,二老从国内逃荒到马来西亚, 随后加入马来西亚国籍,并养育了七个子女。”她说,上世纪60年代,公婆相继在国外去世。
为了证明生于晚清时期的公公婆婆早已去世,秦老太和儿子几乎跑断腿。他们还联系了远在马来西亚的亲戚,可等了一个多月都没消息。
近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多家公证处,得到的回复均是“必须开证明”。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财产继承的第 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对于秦老太的儿子来说,他的母亲、姐姐和爷爷奶奶都同意放弃继承,他才能办理过户。如果继承人中有人去世,就需要出具其死亡证 明。
律师支招 可另辟蹊径,状告兄弟姐妹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强称,一般来说,如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法律文件齐全,可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也可以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通过起诉取得调解书过户。
高强称,秦老太的儿子作为房产继承人之一,可以原告身份起诉其他继承人,即他的两个姐姐。“即使通过诉讼途径,继承人也需要提供证明亲属关系和 遗产的基本证据。”他说,秦老太的儿子可以向自己的单位申请,如果单位能根据事实,开具一份“继承人祖父母先于其父亲死亡”的证明并加盖公章,法院根据生 活经验法则和当事人陈述,一般可以认定继承人的祖父母早于其父亲死亡。
“如果继承人无争议,法院将出具调解书,秦老太的儿子可以持该文书单方面直接至房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不需要再去公证。”他说。(记者王倩 实习生王璐)
“曾用名证明”卡住房产过户
近日,市民李女士想继承母亲名下的一套房产,却意外发现母亲曾使用过其他姓名。“姓名读音相同,只是其中一个字不同,房管局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这两个姓名都是我母亲的,但派出所在户籍系统里查不到我母亲的曾用名,不给开,这可如何是好?”李女士焦急万分。
据李女士称,她母亲今年76岁,身体不太好,想尽快将纬四路的房产过户到她名下。“我结婚后,户口就迁出了,办理房屋过户时,房管部门让我出具一份母女关系证明。”
“我母亲1985年办理第一代身份证时,已将名字中的‘蓉’改为‘荣’,户口簿和身份证中的‘荣’字也都是后者。”李女士说。按规定,她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公证处开具的证明,证明曾用名和现用名同属于她母亲,否则房子就无法办理过户。
随后,李女士来到户口所在的大观园派出所,户籍民警在查询档案后发现,系统中并未登记过她母亲的曾用名。“改版后的户口簿取消了‘曾用名’一 栏,我们查不到相关信息,无法开具证明。”得到这一回复,李女士失望透顶。她又咨询了多家公证处,公证员均表示,开母女关系证明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如 果当事人改名,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材料。
27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大观园派出所,一工作人员称,系统里查不到曾用名记录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办理身份证时没有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是改名时没有经过正规办理程序,没在户籍系统备案,因此查不到相关信息。“成年人更改自己的姓名,必须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才能更改。”她说。
如果开不出“曾用名证明”,李女士就无法继承房产吗?“李女士可到其母单位开具她曾经使用曾用名的证明,之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即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律师田洪祝说,公证处进行公证后,李女士就可按照规定办理母女关系证明和房屋过户手续了。
他表示,像李女士母亲这种私下改名的情况并不罕见,他提醒有过“曾用名”的市民,一旦发现问题,要尽早寻找原始档案,尽快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