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见义勇为奖励大大提高 最高奖励不低于25万

08.03.2017  18:37

  见义勇为最高奖励有望由现在的“5万元以上”提高至“不低于25万元”!

  3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将省综治办起草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网站查看全文,4月7日前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意见。

  见义勇为核实确认不超60天

  记者对比发现,此次《条例》草案比之前实施的条例细则不仅多了四条,而且将原条例中的《奖励和保护》拆分成《奖励》《保护》两个部分,内容更加细化,便于执行。

  《条例》草案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行为”。较之之前所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表述更加全面详细。

  不过,对于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此次草案规定的内容较之前减少了“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内容。

  草案还规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见义勇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情况不得超过2年。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核实确认应当在收到申请、举荐或自行调查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奖励大大提高还有奖金增发

  记者对比还发现,此次草案另外一个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大大提高,并对“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各个级别的见义勇为行为分别给予奖金增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二万元以上奖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至三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

  本次草案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给予生活补助。(记者 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