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依法解决“钉子户”问题 推进棚户区改造
全省首个针对棚户区改造出台的专项措施,将有效解决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问题。
西 部网讯(记者李媛) 记者今天(8月7日)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有效解决社会发展日益凸显的“钉子户”问题,维护大多数群众利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 法妥善办理涉棚户区改造行政及非诉执行案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责、程序和操作等要求,确保依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据了解,这是全省首个针对棚 户区改造出台的专项措施,将有效解决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问题。
西安 20 个改造项目因 “ 钉子户 ” 问题得不到解决
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2007年开始启动,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突显,尤其是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难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棚户区改造工作正常推进,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4年以来,西安市相继出台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 了政策支撑和法律依据,但在依法解决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由于没有相应政策支撑和法律解决渠道,各类矛盾日益积累, 各项工作进展缓慢,社会维稳信访压力较大。
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西岭介绍,目 前,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村务问题、家族及家庭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个别区(开发区)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群众互相攀比,以及土地征收审批周期过长、个别 拆迁户提出远远超出政策规定的标准、舆论氛围不佳等原因,导致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缓慢。
“如 西安市新城区韩韩国南村、杨家庄、曹家巷、韩森冢,莲湖区的标牌市场及周边、南小巷,雁塔区杨家村等20余个改造项目因“钉子户”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安置房建设无法启动,已经严重影响到绝大多数群众的切实利益,阻碍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常西岭说,在《通知》的起草中,按照棚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 依规”的原则,并多次与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城改办沟通协调,经过20余次的反复研讨,并向各区县法院、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针对提出的30条合理化建 议,积极吸收采纳,9易其稿,最终形成正式《通知》。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将快立快审
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被征收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
对 申请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先向申请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经申请机关补充、完善材料达到受 理条件后,应立即立案;仍不能达到受理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决定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应在7日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司法审查案件将实行“裁执分离”
对于通过司法审查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裁执分离”,由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书,交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或申请机关组织实施。
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具体操作:
(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执行标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市法院指定管辖。
(二)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三)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当事人的意见;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三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法院申请复议,市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五)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对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在作出裁定 前需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的,可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报请 陕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批 准。
(六)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听证及现场调查需全程录音录像。
(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决定明显不公,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机关。
(八)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法院申请复议,市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九)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或申请机关依法组织实施。
(十)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或申请机关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制定强制执行工作预案报人民法院备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日前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监督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指派专项合议庭人员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