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记者利用媒体谋私利 真敲诈无视法律领刑罚

13.11.2014  14:44
        陕西法院网讯    为牟取私利,郇利明、刘光州冒充记者身份,以要进行负面报道威胁受害人,向其索要“赞助费”1万元。11月11日,安塞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郇利明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光州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郇利明、刘光州曾是法制网陕西频道聘用的工作人员,2014年2月因故被辞退。之后,郇利明就与在西部法制网应聘工作的刘光州,经常一起寻找线索以牟私利。尽管该网站没有采访权,二人也均没有记者证,但他们仍“明知故犯”。2014年4月初,刘光州获得安塞县李某违规停车的视频。在没有向网站请示的情况下,二人私自来到李某单位准备进行“采访”,但李某不在。期间,郇利明又在该单位偷拍了部分视频。随后二人找到该单位副局长赵某,谎称系西部法制网的记者,向其出示了相关视频,声称该单位存在所谓各种违纪问题要报道,并留下联系方式称让李某回来后与他们联系,之后二人离开。李某得知后,在找到郇、刘二人解释相关情况时,郇、刘提出要以缴纳“赞助费”的方式处理此事,最终双方协商未果。见此情形,为了给李某施压,郇利明便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该单位的“违规问题”,并将此事告知李某。为避免二人再纠缠,李某将1万元现金送至刘的办公地点,并由郇利明收取。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郇利明、刘光州冒充记者,以要对被害人有负面影响的视频资料进行报道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郇利明、刘光州共同预谋、共同参与,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光州没有参与收取被害人钱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