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打分测评确保专项工作评议不走样---商洛市人大认真开展专项工作评议

20.11.2014  13:35

      今年以来,商洛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和《商洛市人大关于“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评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后三次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财政、国土等11个专项工作报告和市检察院检察工作报告。在深入基层认真视察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和常委会集中评议的基础上作出了综合评价,其中10个专项工作被评为“满意”格次;2个专项工作被评为“基本满意”格次。格次评定结果在商洛日报、商洛电视台向社会进行通报,并向市政府、市检察院印送专项工作评议意见。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评议高度重视,何铁虎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研究专项工作评议安排方案,并由市人大办公室和人代委具体负责专项工作评议方案的制定和评议活动的组织协调。组建了12个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组,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县区人大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为成员,具体负责各相关工作的评议调查。在评议调查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还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问题相对集中的工作,分别召开专项工作评议有关问题对接会和询问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开展专题询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当面答复,说明情况。评议调查组深入基层,全方位了解受评议工作的真实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翔实全面的评议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对受评议的工作开展集中评议,以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满意度量化打分测评,再依据集中评议和评议调查评价结果,综合评定出各项工作的“满意度”格次。
      2、制定方案,有序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精心制定评议工作方案,明确专项工作评议议题、评议时间和方法步骤、评议活动的组织领导等事项,将专项工作评议划分为评议准备、报告工作、评议调查、集中评议和整改落实等五个阶段,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组还根据评议议题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方案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商洛日报、商洛电视台发布专项工作评议公告,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评议活动。专项工作评议之始,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动员会议,对参加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组的人员和被评议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进行专门的培训,保证了专项工作评议规范、有序进行。
      3、深入调查,民主评议。为了保证评议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组,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医院、项目工地,广泛深入地开展评议调查,走访干部群众和服务对象,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开展明查暗访,查阅资料,发放调查问卷,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各级人大代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了专项工作评议的群众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4、科学严谨,客观评价。在评议调查中,采取听、看、查、问相结合,全面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民意。一是听汇报。即听取被调查单位专项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和掌握面上的工作情况。二是看效果。了解专项工作在基层的实际落实程度,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基层的意见建议,检查专项工作的实际成效。三是查资料。查阅相关工作档案资料,对照验证工作汇报的真实性,掌握工作实际情况。四是问民意。采取发放调查问卷、明察暗访、民意测评、设立意见箱、电话抽查等形式,广泛了解服务对象、人大代表、行业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与评价,其中服务对象、人大代表、行业职工及其它人士各选择50名进行问卷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同时,评议调查组对收集的情况进行综合整理,确定出各方面的评价结果,计算出各项评价得分,撰写出评议调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初审。在集中评议中,还采取百分制进行综合评价,其中评议调查的社会综合评价占50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评价占50分。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优秀;80-90分的(含80分)为“满意”;70-80分的(含70分)为“基本满意”,70分以下为“不满意”。评议结果在常委会上当场公布。
      5、注重实效,突出整改。坚持把整改放在突出位置,把促进工作贯穿于评议的全过程。评议调查前,要求受评议工作的主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做到未评先改;评议调查期间,我们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要求对照问题,采取措施,边评边改;集中评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市检察院印送专项工作评议意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跟踪检查督办,限期内做好整改工作,专项工作评议整改情况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增强评议实效,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市委将专项工作评议结果纳入部门、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评议结果为“基本满意”格次的工作主管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万宝  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