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打击“二线权力”还须加大力度

09.01.2015  23:24

  涉嫌受贿942万元人民币、65万元港币,其中近900万元是在退居二线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向曾关照过的企业“”的——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涉嫌受贿案,再次让人们看到权力的“余威”。

  此案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二线权力”,所谓的二线权力,就是指官员退居二线或者退休后,利用其在位时的权力的余威或者影响力所行使的“权力”。“一线权力”引发的腐败是直接的“权钱交易”,为人们所熟知,但“二线权力”引发的腐败由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为人所知,因此,更须高度警惕。

  针对“二线权力”引发的腐败问题,这些年,我们国家也不断进行了规范。比如,对于“期权腐败”问题,2007年,“两高”就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一些搞“期权腐败”的官员,也受到依法惩处。

  针对退居二线或者退休后,利用在位时影响力,通过其他官员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取钱财的行为。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确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中,退居二线和退休的官员同样也构成该罪名的主体。

  不过,虽然刑法对于“二线权力”腐败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并且这些年来,我们也打了不少“老老虎”,但并不意味着已经将“二线权力”关进了笼子里。相反,相对于“一线权力”的腐败,由于“二线权力”腐败的隐蔽性强,司法机关查处的仍然偏少,更重要的是,对于“二线权力”腐败的事先预防根本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二线权力”腐败问题仍然不可忽视。

  因此,未来在打击“二线权力”腐败方面还须加大力度,同时在预防“二线权力”腐败方面更要下功夫,比如对于退休官员从业进行规范,对于退休官员财产进行公开,建立退居二线和退休官员给在位官员打招呼办事登记制度,等等,将“二线权力”也真正关进笼子里。(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