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打击拐卖还须从源头入手

05.03.2015  17:34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七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3月4日《广州日报》)

  即便没有亲身体会过孩子被拐卖的痛苦,看过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的中男女主角艰难曲折的寻子故事,对于拐卖儿童行为,相信每个人都会生发深恶痛绝的感受。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业内资深的打拐专家与公安官员,陈士渠提出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并获得近七成网友的支持,在情感上无疑是能够理解的。

  但现实地来看,这样的建议又是值得商榷的。在某种程度上,陈士渠的建议其实并不严谨,甚至有伪问题之嫌。毕竟,因拐卖儿童被判处死刑,无论是在现有法律条款,还是在司法判决中,其都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无需再度被强调。譬如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贩子的惩戒并不算轻,如从2008年及2009年1-10月的统计数据显示,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就不乏死刑判决。

  因此,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应死刑,理当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死刑判决和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在这之外,额外加上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既有画蛇添足之嫌,也有悖法律的公正精神。

  就儿童拐卖案件而言,与陈士渠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相对,儿童拐卖案件中对买方的处罚偏轻,倒是成为主流认识。因此,应尽快将买方的刑事责任认定纳入立法修订当中,弥补儿童拐卖犯罪中的责任链条缺失。

  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在儿童拐卖上,真正需要提升的还是案件的侦破效率。如此前有媒体报道,按照不同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来的大概只占到0.1%。虽然失踪的儿童未必全部是被拐卖,但失踪的儿童被成功找回的概率越低,就将越发增大儿童拐卖犯罪的侥幸心理与逃脱惩戒的机会。这方面,美国在为寻找失踪儿童方面投入的巨大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倒是值得学习。

  此外,儿童拐卖犯罪在当下之所以仍旧呈现高发态势,有着较为复杂的成因。譬如生育政策的现状与收养制度的欠完善与高门槛,都在无形中壮大了儿童拐卖的买方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斩断这背后所蕴藏的一条仍旧稳固的利益链条,才是降低儿童拐卖犯罪的根本之道。对于儿童拐卖,无论是法律的完善,制度的补缺,还是社会力量的集结,都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对人贩子适用重刑乃至极刑,未必是解决问题的良药,若一味依赖此种路径,反倒会遮蔽更多的真正需要解决的不足。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