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生活污水直排入海、非法捕捞、违建码头等突出问题,山东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 依法办案守护蓝色海洋(一线探访)
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山东省海岸线约占全国的1/6,近年来,山东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压力日益加大,特别是在陆源污染物排放和非法占用海域等方面,人民群众通过来信、举报等方式向山东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山东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依法办案解决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突出问题?日前,记者前往山东随办案检察官进行调查。
检察建议发出后:生活污水不再直排入大海
一大早,记者随办案检察官来到青岛市崂山区金光丽海新园小区,走访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整改情况。“小区干净了,没了异味!”谈及小区的变化,居民王先生很高兴,“以前污染太重了,海景房离海只有十来米,出门就是排污口,味儿很大都不能开窗。”
这样的变化,源于一份诉前检察建议。“2017年下半年开始,有群众陆续向青岛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入海,污染了海洋水体、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贺世国介绍说,经过走访他们发现相邻其他6个小区也存在类似情况,是个共性问题。
原来,涉案小区建于上世纪90年代,位于前海一线,离海最近的只有数米。当时市政排污设施不配套,小区自建污水池自行处理生活污水。多年后,由于设备老化,生活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排入海,出现了污染海洋水体、影响群众生活的情形。
这件事涉及民生,一关了之不行,一罚了之更不成。如何解决排污问题,成为摆在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面前的难题。“检察机关没有单纯督促环保部门关闭排污口,而是把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民生民利相结合,合力寻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毛永强介绍,去年7月,检察院分别向环保部门、市政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依法履职,在确保涉案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临时运转的同时,铺设主管道、消除污染源。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单位形成了整改方案。检察机关又邀请环保、市政、街道、群众代表等多次召开听证会,针对整改方案可行性、污水临时处理、工程进度保障等问题进行讨论,去年11月整改项目正式立项。
在小区现场,记者发现,为了保障群众生活,原来排污口仍在排放生活污水,但是经过环保部门临时处理后,最大程度地减轻了对海洋的污染;原来污水处理池经过改造,新排污系统也已安装完毕。“目前,已有3个小区完成了全部工程,随着调试工作的结束,前海排污管道将彻底封死。全部工程结束后,这段近10公里的海岸线将实现生活污水零入海。”贺世国介绍。
走访整改情况过程中,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局长王勇也来到了现场,“下一步还要现场摸排各类排水口情况,督促进行整治。”王勇表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以来,督促、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形成解决问题合力,环保部门工作效率比以前提高了。
毛永强说,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有相当一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的交织、履职责任问题和发展中出现问题的交织,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探索生态修复:以个案警示震慑非法捕捞
8月是休渔期。“我们这儿是小地方,检察院办理的几起案件很快传开了,非法捕捞要承担刑责,还要罚款。”渔老板周大强告诉记者,这些案件给渔民提了醒儿,也确保开海后渔民的丰收。
周大强口中的案例,是威海市在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提起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谓的“罚”实际上是当事人需承担的高额修复费用。
去年8月,在明知处于休渔期的情况下,孟某、孙某在船主丁某的授意下仍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使用网目尺寸20毫米,远小于国家标准网目54毫米的标准,捕获鳀鱼9万多公斤。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毕媛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也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海洋的生物链条相互依托,丁某等三人捕捞的鳀鱼虽是低端饵料型非经济鱼类,但是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具有最基础的生态地位,是其他40余种食物链上层生物的饵料。”负责该案公益诉讼的检察官宋春光介绍,非法捕捞对生物群落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稳定产生直接干扰和损害,不利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去年12月,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丁某等三人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否则需承担修复费用。经过鉴定,三人非法捕捞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所需恢复费用75.8万余元,鉴定机构建议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恢复。
今年3月5日,该案开庭审理,丁某等自愿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渔业资源,由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协助开展增殖放流事宜,后续检察机关将全程跟进监督。“非法捕捞获利9万余元,修复费用高达70多万元,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杰表示,司法具有示范引导作用,今后也会形成正面导向。
“资源要合理有节制地利用,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面临资源匮乏问题。渔民要养家糊口,但如果不择手段就会形成负面的连锁反应,不仅影响了海洋生态,也会导致渔民丢掉饭碗。”环翠区海洋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刘浩说。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起诉不是目的,重要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海洋资源和环境。”宋春光说。
锲而不舍促履职:拆除违建恢复海洋蓝
“违规码头建起来之后,村民出海不方便,而且影响了海域环境,违建拆除之后村民很高兴。”见到检察官查访跟踪拆除情况,烟台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党支部书记徐进尧说。
违建码头的拆除并不容易,最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得到了解决。原来,去年3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某公司在辛庄镇海埠村以北海域,通过投放石料、混凝土构件等形式违规建设“小码头”,非法占用海域面积达11.09亩,影响了海域生态环境。
按照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向当地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恢复海域原状,然而小码头因种种原因一直未予拆除。
“去年6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办案检察官冯泉领介绍,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行政执法机关随即成立工作小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小码头得以拆除。
事实上,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了回复称:已在违法现场张贴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业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按无主物处理。既然行政机关已经发出拆除通知了,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履职。依照法律规定,针对非法占用海域的,海洋监管部门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山东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王燕告诉记者,但涉案行政执法机关仅发出拆除通知,违规码头一直存在,海洋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并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阻力。“目前,公益诉讼的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还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等方面的问题。”招远市检察院检察长姜峰表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出发点在维护公益,检察机关履行这项职责与行政机关执法的追求是一致的。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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