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试衣为名盗窃财物 以身试法获刑罚

30.12.2014  17:34
        陕西法院网讯  年仅二十岁的段院院利用在商店试衣服之机,趁店老板不注意盗窃财物。尝到“甜头”的她竟向熟人下手,在同学家中玩时,趁机盗走现金及黄金饰品。近日,志丹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段院院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月11日及13日,段院院在志丹县红都福商场的两家服饰店试衣服时,趁店老板不注意,分别盗走两家店老板现金共计3921.5元。同年2月18日,段院院在同学刘巧燕(化名)家玩耍时,趁刘巧燕不备,从其钱包内盗走现金500元。后她又分别两次来到刘巧燕家,从卧室的床头柜内共盗走现金900元,及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带吊坠一条、银手镯一对。段院院屡屡得手,胆子也越来越大。同年12月28日,段院院在长盛时代百货一家服饰店试衣服时,再次趁机偷走店老板现金1400元。段院院共盗得包括黄金手镯等饰品在内的财物价值共计2.01万元。案发后,段院院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院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