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对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了调整,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
据悉,此次调整依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现行计价依据来进行的。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我省将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记者了解到,2016年5月1日(含)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调整后的工程计价依据,新开工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合同价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2016年5月1日(含)前已进行招标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调整后的计价规定调整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的相关内容。(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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