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我省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7月1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召开的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相关群体待遇视频会议上了解到,我省2017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已全面展开。从今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此次调整将惠及我省253万余名退休人员。
据介绍,今年我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坚持“并轨”原则,实现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政策的完全一致。具体的调整办法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定额调整,即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6元。挂钩调整,即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首先是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适当倾斜,即对高龄(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为对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周岁至7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周岁至7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本次调整特别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加大了调整幅度,旨在引导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在全社会形成长缴费、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积极导向,推动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