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女性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16.06.2015  16:18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女性参与政治经济活动的范围随之扩大,对家庭、国家和社会做出的贡献与日俱增,然而刑事犯罪中女性犯罪比例的渐趋上升亦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工作实践,就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女性因其自身天性等原因,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往往比较隐蔽,犯罪意图不声张不外露,但内心仰慕奢靡生活追求虚荣的欲望、心存不满的复仇情绪却是愈积愈强,一意孤行之下终究酿成大祸,却又悔恨交加;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权、人身权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一)犯罪类型多样化。以盗窃、诈骗类较多,其次是拐卖妇女儿童、故意伤害、贪污挪用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如浙江女富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余元被警方立案逮捕,郭美美聚众赌博案;(二)犯罪实施者年龄多为20-50岁的中青年。这一年龄段的女性基本拥有较固定的婚姻家庭、较广泛的交往群体,自认为有一定的处事经验和社会阅历而铤而走险;(三)犯罪者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多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自我控制力较差,经不住外界因素的诱惑,幻想轻松发财、一夜暴富,不计后果、不思长远;(四)无固定职业人员比例较大。无业人员自律意识不强,没有纪律规章约束,缺乏法制教育,一念之差触犯法律。

二、女性犯罪的原因分析:当今女性仍然是弱势群体,其犯罪原因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多元化的客观环境也是女性犯罪的一大诱因。(一)道德伦理缺失,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是女性犯罪的内因之一,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何谈守法?(二)如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导致不良的性格因素,如自私狭隘、追求享受、图慕虚荣,只想自己发财哪顾他人利益与社会正常秩序?(三)婚姻家庭的影响是女性犯罪的外因之一,大多女性都是家庭的主要内助,是操持家务、养儿育女、赡养老人、邻里交往的主角,无疑会因琐事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如不正确处理就会诱发消极情绪,日积月累长年积怨,难免发生小事酿大错的不良后果。(四)多元化的经济格局强烈撞击着女人们的灵魂,女性天生爱美好攀比本无可厚非,但有的因家庭拮据、欲望无度、贪图安逸,利用非法手段敛财,而受法律制裁。像媒体曾曝光的陕西富平贩婴案,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富平县妇幼院产科女医生张某,先后六次以四名新生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存活为由,欺骗婴儿家属自愿放弃,后将被放弃婴儿卖与长期往来的人贩子,获利9万余元,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医生的张某,丧失医德,非法创收,追求高额利润,罪有应得。(五)劳动就业保障机制不健全。女性择业面较窄,就业环境差,就业质量低,,同时就业过程中在容貌、性别、年龄、职业、待遇等方面遭到许多歧视,得不到社会的接受,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容易误入歧途。

三、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女性是家庭的内助,社会的纽带,女性犯罪严重影响家庭的美满幸福、社会的稳定和谐,群策群力关心女性、帮助女性,预防女性犯罪成为共同关注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从严打击,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给一时失足者悔过自新的机会;(二)加大伦理道德、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女性综合素质。教育女性自尊、自重、自律、自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做合格公民;(三)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引导问题女性依法理性维权。对社会活动能力弱、自我保护能力低的女性,相关部门积极介入,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多沟通、多关心、多开导,消除其心理阴影,正确对待现实生活。(四)健全就业保障机制。村级妇委会、镇(县)级妇联、工会、劳动保障等部门,定期进行劳动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机会,鼓励女性自主创业。

司法机关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女性构筑“回头之岸”。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女性犯罪会逐渐减少,社会将会更加和谐平安!

 

(作者: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吕水清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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