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的历史变迁

23.09.2014  19:54

货物税是由国家规定以某些货物作为征税对象,从价征收的一种税。凡是产制或购运规定应税货物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纳税。对货物征税在我国历史悠久,最早应该上归到西周。

据《周礼·地官·廛人》记载:“廛(chán)人掌敛絘(cì)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关于絘布,有人说是对有固定店铺的商人征收的税,有人认为是营业税,也有人认为是对货物征收的税;总布是对掌管斗斛铨衡者的收入征收牙税(也有说是货物税的);质布是对交易契约征收规费,犹如后世的契税;罚布是对违约行为进行罚款;廛布是对设置官房,存储货物、租赁房屋征收租赁费。可见当时的市税中是有对货物征收的成分。当时西周对货物征税有严格的规定。据《周礼·地官·司官》记载:“司官……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司官主要检查货物的出入,主要是查禁违禁物品和征收税赋。如果拒绝交税的话,会没收货物,并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管仲主张“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主张一物一税,不主张重复征税,税其一不及其二,反对关税、市税并税。当时的税率据《管子·幼官》记载:“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毋乏耕织之器。”可见货物税是2%的。据《管子·大匡》记载:“桓公践位十九年,驰关市之征,五十取一。”秦国商鞅变法的时候实行重农抑商政策,“贵酒内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对货物征税的税率是其他税种的10倍。

楚国的楚康亡任用蒍(wéi)掩为司马,派子木治赋税,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山林薮(sǒu)泽的出产,比如竹、木、龟、珠、角、羽毛和矿产征税。

秦朝对货物也是征税的。据《关市律》记载:“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缶(fǒu)中,令市者见其人,不从令者赀(zǐ)一甲。”命令百姓自觉地将税款放在指定的容器当中。同时,盐和铁作为两种大的货物也实行征税制度,盐铁之利是秦朝政府一个大的财政收入。

西汉对盐、铁、酒这三种货物实行国家专卖制度。同时对山泽出产的金、银、铜、铁、锡、汞等矿产,珍禽异兽,以及食盐、竹木等货物开始征税。其他的山泽税和江河湖海的出产,包括鱼、菱、莲、藕、芦苇、果木、花草、菜蔬等类货物的征收,由少府设置果丞、海丞等进行管理并收取租税。据《汉书》卷六《武帝纪》载:“(武常元狩)四年冬(公元前119年)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出算缗(mín)钱。”《史记》卷三十《平淮书》记载“……诸贾人末作贳代买卖,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也就是说估计价值二千即征税一算,一算为一百二十钱,说明当时的税率是6%。

东汉政府对盐、铁两种货物实行专卖制度,对酒实行征税制度。但是在灾年或者粮食用度不足的情况下是禁酒的。同时,东汉对山泽和园林出产的货物征税,而且税率要比西汉时期要高。

魏晋南北朝的时候,对盐铁实行专卖制度,对酒实行征税。三国时期,曹魏曾实行榷酤,实行官酿官卖。同时,三国时期对各种矿物实行征税制度,设立机构进行管理。

唐朝宋朝对盐、茶、酒等几种产品征税,虽然当时统称税,但性质属于货物税。《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上》载:“(唐)开元元年十一月,河中尹姜师度以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开拓决水道,置为屯,公私大收其利。”这是对盐的征税。

旧唐书》卷四十九《食货下》载:“(建中四年)度支侍郎赵赞议平事,竹、木、茶、漆尽税之。茶之有税,肇于此矣。”这是对茶的征税。唐朝当时在建国之初是对茶不征税的,从唐中期才开始征税:“每岁出茶七百万驮,税十五万余贯。”当时茶的税率是10%。唐穆宗的时候,曾经三次变革茶税的征收办法,增加了茶税的税率。

唐文宗太和初年,郑注向文宗建议榷茶——对茶实行专卖政策。具体办法是:“以江湖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直分,命使者主之。”盐铁转运使王涯也奏请改变江淮、岭南的茶法,一律加税。这是唐代真正意义上的榷茶的开始。

唐武宗的时候,进一步加重了对茶税的征收:武宗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塌地钱”。

唐宣宗时裴休为盐铁转运使,曾对茶税作了一些改革,立税茶案12条。茶税的税负“皆加半税”。同时制定了私自贩卖茶叶的严酷的法律。私贩茶叶3次,数量达到300斤,即处死刑。茶园茶户私卖百斤以上者,处以杖背之刑。有组织的武装贩运茶叶,不论多少,皆处以死刑。

文献通考》卷十七《征榷四》载:“代宗广德二年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此外不问公私,一切禁断。”又载:“大历六年,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捐进奉。”这是对酒的征税。当时的税率是这样规定的:“唐之除陌、宋之经总制线钱皆千钱取百。”也就是说税率是10%。

另外,宋朝除了对茶叶、食盐、酒等货物征税之外,对矿产品还征收矿税。关于各个朝代对盐、酒、矿产品的征税方法会在溯源盐税、溯源烟酒税、溯源矿产税等章节中具体描述。这里主要阐述对茶叶的课税。

北宋对茶叶的课税十分重视,认为茶是山泽中的最大者。但是茶法十分繁杂,主要是从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取得收入。生产环节的收入是指征于茶农的收入,这些收入除了正税之外还有附加。从销售环节取得收入有多种形式,主要采取禁榷、入中、通商三种方法。

禁榷法是对茶实行官卖。当时宋朝曾经设立六个榷务和若干山场。榷务和山场以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园户缴租后的余茶,并按规定的价格出售茶,以此来获得垄断收入。国家禁止商人直接和园户进行茶叶交易,规定“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鬻(yù)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凡结徒持仗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入中和折中法,又叫做交引法,是宋代榷茶的主要形式。就是由商人按照国家的要求对边防或者京师或者国家需要的地方运送粮草或国家需要的物品,运到之后,国家交给他一定的“茶引”,凭着“茶引”,商人可以在指定的地方贩运茶叶买卖。禁榷法以充裕地方为主,入中、折中法则以丰实京师、转饷沿边为主。通过茶商入中,国家取得所需金帛和粮草,国家则以茶为酬值,准许茶商在指定州郡贩卖交易。因为茶商入中后由国家估定实物价值,交给他们交卷,茶商持“引方”才能换取茶叶的运销,所以这种方法又叫做“交引法”。入中法对官府来说,省了转运粮草的运费,充实了京师和边防的储备,对茶商来说,既可以获取贩运茶叶的权力,又可以得到比较高的酬劳,所以是双方都有利的“公私相补”,官方和商方都愿意接受。

通商法是由商人收茶,直接和园户进行交易后,商人“辇茶入官”,由官府按商人指出的返销区域“给券为验”,进行运销。

当时宋朝政府还在川、陕等地设立茶马司(税务管理机构),进行茶马贸易。茶马贸易是用禁榷茶叶和榷茶的收入,购买和互易少数民族的马匹,是宋朝官府在四川、陕西、甘肃及青海等地,与吐蕃等少数民族相接的特定区域内直接经营的,它的目的不是追求经营利润,而是保证军事上对战马的需要。所以,它同边境地区设置榷场的商业贸易不同,严禁商人从事茶马贸易。其办法是在四川地区设置买茶场,在熙、秦地区设置卖茶场和买马场,把所买茶叶运往茶场出售换马。

南宋对茶仍实行禁榷制度,用长、短引法,并规定了商人贩运的水路、陆路界限,如果商人贩运茶叶的话,水路不许过高邮,陆路不许过天长。对于不按规定地区贩销的商人,要随引加纳贴输翻引钱和通货给息钱。

南宋时,陕西、河北、河东地区全部丧失,茶叶的销售减少。但是到了绍兴末年,东南的茶叶收入和四川的茶叶收入等在急剧增加。说明当时南宋政府对茶叶征税是加重了课征的结果。

元朝货物税的征收品种有盐、茶叶、酒醋以及岁课(矿产品)等。元朝的茶课多沿袭的是南宋的旧制,实行“引茶”的方法。只是在某些地区或者某一个时期,实行征税制度。公元1261年,元朝政府实行官买蜀茶,然后,再增加价格卖到羌族居住的地区。这个时候的茶是实行专卖制度的。后来,张庭瑞变更茶法,使贩运茶叶的商人每引纳二缗入官,官府发给商人文券,然后,听任他们自由买卖到羌族地区。这个时期是商茶之法。公元1268年,元朝政府榷成都茶,官府设置局进行发卖。公元1276年平定南宋之后,榷江西茶,并且制定了长引和短引之法,皆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120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计茶90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公元1280年,又废除长引、短引,在江州设置榷茶转运使。公元1282年,在江南设置官方茶课局,命令客商买引,然后通行货卖。公元1293年,元朝政府又改江南的茶法,裁并了一部分管理机构,规定茶商贩运茶叶必须随身携带茶引,没有茶引的视同私茶论罪。另外,在茶引之外,还有“茶由”。开始的时候每由茶9斤,收钞1两,后来改为3斤到30斤,分为10个等级收钞。这样,便于茶叶的零售。公元1318年,元朝政府又实行引添课之法,茶引由150万引减为100万引,每引课钞由10两增加为12两5钱。

元朝政府对茶的征税在公元1280年,当时曾经将茶俵配给百姓,实行均摊茶课,这就是所谓的“实茶税”。后来因为百姓的反对而废除了配俵之法,将配俵茶税加在正课当中,同时对江南的茶叶运到江北的,还要征税。

元朝政府不断进行茶叶课税制度的变更,使得茶叶的课税收入大大增加,从公元1276年到1329年的四十多年间,茶叶的课税收入增加了25倍,成为元朝财政收入的一大组成部分。

明朝对货物税的征收包括对盐、茶叶、矿、酒醋等的征收。其中茶叶的课税包括以茶易马、茶引之法和粮茶、盐茶等事例。

明朝政府以茶易马主要是明朝政府实行以茶制番、易马卫边的政策所致的。当时,陕西、四川的茶课大于江南。因为西北边疆地区,民众多从事游牧生活,他们大多养殖马匹和牛羊,以肉食为主,“非茶不消,青稞之热,非茶不解,故不能赖于此”。内地盛产茶叶,但是边疆保卫缺少马匹,民间对马的课税非常重。所以,以茶以马,既能满足国家防卫的需要,又能沟通边疆民族的关系,从而使边防安宁,国家又不必调兵,人们又无征伐之苦,于国于民都有利。

明朝的茶引法是将茶引数字下达给产茶的州县,凡是商人买茶叶,都必须到官府报告数目,纳钱请引,凭以运销。开始的时候,每引茶100斤,输钱200文,不及一引的茶叫做“畸零”,另置“由帖”发给。以后改为茶引一道,输钱1000文,照茶100斤;“茶由”一道,输钱600,照茶60斤。之后不久,又命令商人纳钞,每引由一道,纳钞一贯。如果没有茶由、茶引或者茶引相离的,即捕往官府惩办。为此,政府还专门设置茶局批验所,茶、引不相当者,视为私茶,凡是贩运私茶者与贩运私盐同罪。

另外,明朝除了引法、茶马法之外,还有以米易茶,即所谓粮茶事例,以茶易盐,即盐茶事例等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只在个别时期和个别地区实行。

清朝前期对货物税的征收包括盐税、矿税、茶税、酒税等。清朝初年对茶叶征税沿用明朝的茶法,有官茶和商茶之分。官茶是用于储边易马的,和宋朝、元朝、明朝的茶马贸易相同。商茶是给引征课贡茶,供皇室专用。官茶征收的是实物,大小引均按十分之五征纳,在陕西、甘肃一带交换马匹,设专员办理,称作“巡视茶马御史”。交换的比例是上等马可以换茶12篦(10斤为篦,10篦为1引),中等马换给9篦,下等马换给7篦,所换的牧马给边防兵和官员使用。康熙年间,停止了巡视茶马专员,这一部分事务交给巡抚兼管。清朝统一中原之后,因为马匹的供应比较充足,于是,官茶的需要逐渐减少,因而茶税的征收逐渐有了定制。雍正八年(1730),制定了茶税的征收比例,由户部颁发茶引给地方官,茶商纳课领引之后才能往产茶的地方购买茶叶,没有茶引的视同私茶。当时有的县承印没有商人可给,于是只得发给种茶户的经纪人直省预期领引,年办年销,茶100斤为1引,不够100斤的,称为畸零,另给户帖。凡是伪造茶引,或者贩卖假茶,以及私自同外国人买卖者,皆按律科罪。陕西商运官茶按照旧例,每100斤准予附带14斤,再加耗茶14斤。乾隆元年(1736),令甘肃官茶改征折色,每篦输银5钱。当时,清朝的茶税从广义来说包括课和税两项,有茶引的称为茶课,无茶引的称为茶税。

到了道光末年(1850),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兴起,至咸丰二年(1852)太平军已经越过湖南,取占武汉,咸丰三年(1853),太平军沿江东下,占领南京,定南京为太平天国的首都。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军需孔亟,酬款维艰。雷以諴的奏章上说:“窃自粤匪窜扰以来,地已十省,时已四年,各种添兵,即各处需饷。兼之盐引停运,关税难征,地丁钱粮,复间因兵荒而蠲免、缓征。惟国家经费有常,入少出多,势必日形支绌。而逆匪蔓延,又不知何时平定。有饷无兵,尚可招募。有兵无饷,更难维持……”在这种情况之下,身为江宁布政使的雷以諴便在扬州的仙女庙倡为厘捐,每百文抽一文,此为厘金作俑之始。当时的“厘捐之法,亦古人征末之微意。”所谓末是相对本而言的,本指的是农业,那么末指的就是商业了。当时的广东巡抚郭嵩焘、湖南巡抚毛鸿宾上奏时道出了厘金的实质:“厘金之制,盖始《周官》之廛布、絘布。以杜子春注意推之,廛布当如今之坐厘、次布当如今之行厘,今之厘金与汉之算缗,唐之除陌钱,宋之经制头子钱名异而实同。”也就是说清朝的厘金与汉朝的算缗、唐朝的除陌钱(唐朝对公私钱、物之给付或交换所课之税)、宋朝的经制头子钱(宋代杂税之总称)同属于货物税的本质,只是名称不同罢了。

厘金虽小且是一时之法却给清政府带来了良好的收入:“雷以諴劝商抽厘,颇着成效。”于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到各省执行。当时厘金按照课税品种的不同,分为四类:百货厘、盐厘、洋药(鸦片)厘和土药厘。这四类当中,除了盐厘自成系统之外,其他三种都是与百货厘相混。之后,洋药厘和土药厘混入海关税和土药税当中,所以,所谓厘金实质上只是指百货厘,也就是只指对百货征税的部分。

但是时间久了难免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各省厘金积弊甚深。”有史为证:“国家抽厘助饷,其事原出于不得已。乃日久办理不善,局卡太多,员司丁役,因缘为奸,处处留难,层层勒索,以致商民痛心疾首……”于是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二月二十七日,户部即奏请饬各省筹办百货统捐。“光绪三十年改办统税,即收货税、盐税加价银一百万两有奇”。宣统三年(1911)正月起,陕西改办百货统税。

国民政府时期首先是废除厘金,开办统税,继而将统税改为货物税,最终建成了包括货物税、国产烟酒税、矿产税在内的货物税体系。关于烟酒税和矿产税在其他章节当中分述,这里只说明货物税的有关情况。

1930年11月2日,国民党召开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1931年1月1日实行裁厘。财政部长宋子文遂于12月15日通电全国,决定对各省厘金或由厘金变名的统税、统捐、专税、货物税、铁路货税、落地税、邮包税及正杂各税中的含有通过税性质者……均于1930年12月31日止一律永远废除。同时为解决裁厘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方面开征棉纱、火柴、水泥等统税作为中央财政的抵补,另一方面创办营业税作为地方的抵补。

统税是为裁厘抵补而举办的一种新税。所谓统税,乃相对于旧有的厘金复杂税制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统一过去多种税、厘、捐而代之以一物一税的税制。民国时期先后举办的货品有卷烟、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等五种,故并称“五项统税”。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举办统税的货品已经扩大到卷烟、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熏烟叶、洋酒、啤酒、火酒等九项,统税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1941年7月7日《货物统税暂行条例》公布,规定统税的征收品种有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酒;饮料品;火柴;糖类;水泥;棉纱和麦粉十个税目。货物税一律实行从价征收。

1944年9月20日,国民政府对《货物税暂行条例》重新修正,增加了茶这个税目,税率为15%。同时,将糖类税率由15%提高到30%,同时制定了详细的违章处理罚则,从而使货物税的管理趋于严密。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对烟类、食糖、火柴等实行专卖,对棉纱、麦粉、糖类实行征收实物。从1946年8月《货物税条例》颁布后到1949年的几年之间,国民政府财政当局,或出于完善其货物税法制,或由于调整货物税征收范围,或因提高税率,或为应对物价上涨等原因,共对《货物税条例》进行过6次修正。

陕甘宁边区从1937年秋后,在定边和张家畔局部地区征收盐税和货物税,当时统称税收,尚未分税种,但是从实际上看征税对象是盐、干草、皮毛、烟酒等几项货物税。1939年边区政府颁布了《税收条例》,统一了税收,1940年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边区的货物税大体分为两种:第一类是关税性质的进口、出口税与过境税,第二类是内地产销税。前一种是以保护经济贸易为主,而以财政收入为副,后一种则以增裕财政为主。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17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明确规定货物税为全国统一的税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其税目为烟、纤维、饮食品、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和矿产品十大类,税率为3%——120%,体现了一物一税、税不重征,合理调整负担,保证财政收入,体现奖限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精神。货物税从价征收,其征收方法为驻厂征收、查定征收和起运征收。货物税的减免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非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征或免征。1950年12月21日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共9章71条,对产制应税货物厂、场商登记管理、评价核税工作制度、完税照证的使用、征收报运手续、免税退税手续、检查缉私和违章处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1953年修正税制,把货物税部分应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等合并在一起,征收商品流通税。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试行一次性征收。原货物税列举产品和其他产品,从产制到商业零售,实行两次课征制,除私营外,批发不纳税。商品流通税共22项54目20个税率,其中啤酒按定额征收,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64%到66%。

1958年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成为工商统一税,从产制到商业零售,一律实行两次课征制。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是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工商统一税分为105个税目,税目当中又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种。工商统一税的税率是按产品设计的,工农业产品部分共设计136个税率,最低1.5%,最高69%;在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性业务设计三个税率3%、5%和7%。

1973年进一步合并税种,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成工商税。从产制到零售仍然实行两次课征制。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改进了所得税和调节税,增加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少量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至此,货物税已经彻底完成了它在中国税收历史上的光荣使命,被更为科学、更为先进的税种替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