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货运驾驶资质驾车 发生交通事故须担责
李林与周军均系汉中大金装饰公司的雇员。李林在干杂活的同时兼任公司的驾驶员。2013年6月7日上午,李林、周军受公司指派,由李林驾驶公司的微型货车到勉县县城一建筑工地安装门头招牌字。在安装过程中,因需要到勉县县城购买安装所需的物品,李林将车钥匙交给周军,让周军驾车到勉县县城购买安装所需的物品。周军购买物品回来后,并没有将车钥匙交给李林。下午六时许,施工结束后,周军即驾车载着李林返回汉中,行驶至108国道吴寨村路口时,因避让前方车辆,周军向右打方向时撞上路南的行道树,造成车辆侧翻,导致李林右距骨头、颈开放、粉碎性骨折并距舟关节脱位;右侧胫腓骨中下1/3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机构判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1月,李林将周军和汉中大金装饰公司诉至勉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583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军虽有驾驶证,但没有货运资格证,且没有驾车经验,被告周军未经公司允许,擅自驾驶公司微型货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周军擅自驾驶公司车辆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擅自将车交与被告周军驾驶也未经公司允许,故被告汉中大金装饰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责任,但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原告作为公司的驾驶员,在明知被告周军没有驾驶经验的情况下,忽视交通安全,擅自将车交给被告周军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大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军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汉中大金装饰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损失。宣判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自己承担40%责任有失公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三方承担责任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