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货运驾驶资质驾车 发生交通事故须担责

30.10.2014  12:25
        陕西法院网讯  男子无驾驶货运车辆资格证,未经单位允许擅自驾驶公司微型货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遂引起纠纷。10月27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勉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周军给付受害人李林各项损失71797.82元。

        李林与周军均系汉中大金装饰公司的雇员。李林在干杂活的同时兼任公司的驾驶员。2013年6月7日上午,李林、周军受公司指派,由李林驾驶公司的微型货车到勉县县城一建筑工地安装门头招牌字。在安装过程中,因需要到勉县县城购买安装所需的物品,李林将车钥匙交给周军,让周军驾车到勉县县城购买安装所需的物品。周军购买物品回来后,并没有将车钥匙交给李林。下午六时许,施工结束后,周军即驾车载着李林返回汉中,行驶至108国道吴寨村路口时,因避让前方车辆,周军向右打方向时撞上路南的行道树,造成车辆侧翻,导致李林右距骨头、颈开放、粉碎性骨折并距舟关节脱位;右侧胫腓骨中下1/3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机构判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1月,李林将周军和汉中大金装饰公司诉至勉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583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军虽有驾驶证,但没有货运资格证,且没有驾车经验,被告周军未经公司允许,擅自驾驶公司微型货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周军擅自驾驶公司车辆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擅自将车交与被告周军驾驶也未经公司允许,故被告汉中大金装饰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责任,但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原告作为公司的驾驶员,在明知被告周军没有驾驶经验的情况下,忽视交通安全,擅自将车交给被告周军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大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军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汉中大金装饰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损失。宣判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自己承担40%责任有失公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三方承担责任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