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有关系”购买一煤矿经营权 诈骗他人72万获刑

07.11.2014  17:34
        陕西法院网讯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谎称“有关系”,可帮助他人购买某煤矿的经营权,诈骗72万元后逃之夭夭。11月5日,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佟志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2012年初邱某想要购买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一煤矿的经营权,因其无法协调购买事宜,便想方设法找关系,并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某。李某称其认识一位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帮邱某成功购买该煤矿的经营权,二人还签订了《购买榆阳区某煤矿居间合同》,其中写明李某给邱某提供购买该煤矿居间服务,邱某为其提供居间报酬。邱某便信以为真,通过李某认识了佟志斌。2012年3月份,佟志斌第一次和邱某见面时,便谎称其为北京某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认识一些领导,可以协助邱某购买该煤矿的经营权。后邱某多次与佟志斌见面,每次见面佟志斌均佯装帮邱某经办购买事宜。期间,佟志斌向邱某提出需经办费用100万元。邱某分别于2012年5月24日及5月27日向佟志斌的账号上打款70万元,并在后期见面时交给佟志斌现金2万元。同年9月份,邱某感觉此事可能办不成,便让佟志斌给其打了一张借条,李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上面签了字。后越发感觉事情不妙的邱某,多次向佟志斌索要钱财,佟志斌先是拖延,之后却失去了联系,逃之夭夭,并将骗取的72万元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佟志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