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资源化利用是建筑垃圾处理的最好出路

16.06.2016  09:40
  资源化利用是建筑垃圾处理的最好出路。但是这条路,真的不太好走。在对建筑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时,政府监管部门、工程施工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消纳场的负责人不约而同地向记者表明了这样的担忧。   他们的担忧不无道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虽然与环境相关的一些法律规范对建筑垃圾的概念有所涉及,但是只是简单地规定要实施清洁生产,对于具体操作细节和处理办法只有原则性表述而没有实质性规定。”北京建筑大学教授、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陈家珑认为,目前建筑垃圾处理领域法律缺失,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效力和执行力。   而且,在现有的法规规章中,没有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回收、处理等定量指标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建筑垃圾环境污染控制方面的标准。这给具体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严重限制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   在建筑垃圾中,拆除垃圾是可回收利用的“大户”,其中很多材料是可以直接回收利用的。   目前,工程拆除一般由拆除企业负责。由于没有分类拆除与堆放的明确规定,除可直接获取的金属外,拆除企业通常将废混凝土、碎砖瓦、土、木材、塑料等混在一起堆放和清运。有的承包单位更是着眼于短期利益,直接将拆除垃圾抛弃处置,造成了很多可回收产品无法实现再利用。   “现有的建筑垃圾消纳场都是采取简单填埋的方式,我们也曾经尝试推广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处置场,但由于涉及土地审批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等很多环节,沟通协调工作难度很大,很难实施。”北京一处垃圾消纳场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土地问题,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最大障碍之一。因为建筑垃圾的运输成本较高,导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就近用地具有依赖性。   据了解,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用地严重不足,很多城市未将该项用地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予以保障。由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多为建材类,因而企业类别属于建材加工类。较多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有明文规定,城区内不批准建材加工企业建厂,这使企业建厂用地很难通过环境影响评估。   即便通过层层审批,建成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企业也很难生存。   一项对全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的调研发现,由于建筑垃圾原料的多变性与复杂性、相关处理技术和设备不成熟且成本较高、环保成本投入较大等因素,导致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价格相对较高、销路不畅、市场接受度不高。   此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领域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产品认证标准,导致建设项目较少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多为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混凝土等,虽然很好地体现了产品特色,但这样命名,无法纳入任何现行规范,工程操作难度较大。而且,看到“再生”、“垃圾”这类名字,公众通常会产生排斥心理。这也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不畅的原因。   为打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出路,虽然很多省市都要求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应按照相应比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但执行效果却与预期差距很大。在实际应用中,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率很低,企业的再生产品积压滞销情况比较严重,企业发展举步维艰。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涉及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处置、生产建材、再生产品应用等多个环节。为此,要对其进行推广,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拆除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主体共同努力。   陈家珑强调:“如果想真正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还需要全产业链的疏通与配合。”(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