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7月1日起全面推开

25.05.2016  12:53

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6个品目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资源税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清费立税、实行从价计征,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一是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在已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等7个税目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纳入征收范围,先在河北省试点,之后再选择部分地区逐步扩大试点,最后在全国推开。另外,条件成熟时,逐步将森林、草场、滩涂等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二是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对《通知》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但考虑到少量矿产资源如砂石等经营较分散、管理难、现金交易多的情况,对少量品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是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全面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省及省以下违规收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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