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施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日前,陕西省食药监局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了《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此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8大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有了新规定: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有效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制售食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使用无毒、清洁的制作、售货工具;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食品原料、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加工用刀、案、容器等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鼓励食品摊贩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违规经营将依法查处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加强培训。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按照条例规定依法查处。
记者 张亮 郑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