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今年挂牌督办3起煤矿瞒报事故

12.12.2014  10:09
        12月11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挂牌督办3起煤矿瞒报事故,31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犯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这3起瞒报事故分别是:2009年12月22日,河南省鲁山县融宁丰煤业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2013年12月22日,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2014年7月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兴成煤矿发生井下顶板事故,造成8人死亡。上述3起事故发生后,地方有关主管、监管部门和矿方投资人没有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欺上瞒下,隐瞒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导致有的事故被瞒报4年之久,有的事故情况未能及时查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获悉相关情况后,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立即将这3起事故作为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要求河南和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迅速组织检察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办事故及其瞒报背后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问题,并派员赶赴事故发生地指导案件办理。河南省和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的督办要求,及时成立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专案组,紧紧围绕事故的发生和瞒报等问题,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嫌的渎职等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在河南鲁山融宁丰煤业公司“12·22”重大火灾事故中,鲁山县煤炭工业局、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融宁丰煤矿的主管和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伤亡情况、延误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对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黄永东、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原党组成员兼总工程师谷三国、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矿业稽查大队原副队长鲍建伟等8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在对相关人员渎职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深挖渎职犯罪背后存在的贪贿犯罪行为,已查明了部分人员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在河南巩义大峪沟煤业集团“12·22”透水事故中,巩义市竹林镇政府、巩义市煤炭局和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领导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商议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检察机关依法对巩义市竹林镇原镇长李书转、巩义市煤炭局原局长李建峰等8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黑龙江鹤岗兴成煤矿“7·5”事故中,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有关人员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该矿停产期间的违法生产行为,导致该矿持续违法生产直至发生事故,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并和该矿投资人一起隐瞒发生事故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对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原副调研员孙强、鹤岗市煤炭生产管理局原监察员王家新等15人以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瞒报事故,是一种比事故本身更为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使责任得不到追究,不能引以为戒,为事故再次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更为恶劣的是延误了事故的抢险救援,使事故扩大,严重危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安全。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