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起肢体冲突 当庭调解终握手言和
30.01.2015 12:2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0月,原告党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建设承包合同。将自家平房的建设施工工程承包给了王某。从开始施工到交工,工期50余天,原告共支付被告工程款7万元,剩余2000元未支付。孰料,紧接着原告的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和屋顶漏雨现象,在双方协商房屋修缮事宜时,因双方情绪激动,遂发生肢体冲突,矛盾激化,事情未得到解决。一怒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房屋修缮费用4万元,并赔偿自己其他的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到原告家中,现场查看房屋情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深入到原、被告家中做其思想工作,但被告始终认为,其修建的房屋属于民建房屋,出现漏雨属于不可避免的现象,是原告的要求过于苛刻,原、被告属于同村人,在自己干活过程中,原告挑三拣四,多次恶语相向,不能按合同及时给付工程款,给自己的精神和人格造成极大的伤害,而现在原告又将自己告到法院,所以自己坚决不会进行赔偿。一时间,案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后原告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估算为1.25万余元。最终,面对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和鉴定结果,被告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并表示前期因为自己不懂法,心里也有怨气,所以一直没有同意调解,通过法官讲法,自己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并表示接受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原告鉴定费及房屋修缮费1.48万元,并当庭给付完毕。原被告双方最终也摒弃恩怨,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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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201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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