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活动

24.08.2018  08:42

我省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活动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质量。据悉,《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规定》强调,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规定》强调,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记者:赵波 实习生:王泽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