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这些规定将影响西安空气质量
防治大气污染,是重大的发展问题、民生问题、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福祉、政府的公信力和地区的竞争力。为了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夯实政府责任,明确排污者义务,保障公众健康,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对《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从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共六章八十二条。新修订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适用范围,夯实政府责任
西安市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由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散装水泥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等多部专项地方性法规组成。这些法规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立法格局。由于专项法规对机动车尾气、扬尘等内容已经进行了规范,《条例》对专项法规已经调整规范过的内容,作出了适用相关专项法规的规定;对专项法规没有规定、我市又迫切需要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法规的适用范围,避免了同位阶法规相互重复。
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责任重大。在政府层面,《条例》规定了市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明确了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在部门层面,《条例》作出了由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同时,《条例》引入问责机制,作出了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的规定。
编制限期达标规划,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条例》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明确了市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为了进一步保证规划的完成和措施的落实,《条例》作出了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限期达标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同时,要求市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通过政府编制规划、部门制定方案、人大依法监督等措施,保障限期达标规划的完成,提高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环境是有一定的承载能力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的关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应当以低于环境承载量为限。《条例》规定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市政府应当责令其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市环保部门应当督促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条例》针对具体建设项目作出了建设单位应当在报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内平衡的规定。
规定相应监管手段,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综合监管,又需要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条例》从环境影响评价、听取公众意见、实行网格化管理、防治设施监管、进行排污许可、采取激励措施、建设管理监测网、重点排污单位监测、组织错峰生产、实现信息共享、公开违法信息、进行司法衔接等方面,细化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手段,明确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条例》对我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具体的应急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应当依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根据应急需要依法采取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相应的应急措施。
细化多种防治措施,从严规范排污行为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
《条例》规定在我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要求市政府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制定民用散煤管理奖励补贴政策。禁止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工业污染防治方面
在发展循环经济、搬迁改造污染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管理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重点行业、排查处置散乱污企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业污染防治方面
《条例》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秸秆利用与禁烧和畜禽恶臭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落实了防治责任。
其他污染防治方面
规定了禁止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情形,对不符合禁止性规定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具体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同时,对露天烧烤食品、露天焚烧落叶枯草、违法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为了督促相关主体履行义务,震慑违法行为,《条例》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未依法进行监测、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违法焚烧、违法建设餐饮服务项目等行为,分别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三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同时,《条例》明确了大气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拓展了环境保护的救济途径。
洁净的空气是最普惠的民生。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全市打赢治污减霾攻坚战提供更加坚强的法制保障,为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的提高和大西安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编辑: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