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低标高结”再无可能 多收0.9元要赔偿500元
超市商品结账款比标价贵,不止是退还差价这么简单;消费者买了东西,后悔可以是退货的理由;微信“点赞送礼”不能不兑现……24日上午,省人大召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汇报会。
据介绍,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共受理投诉13409件,解决1253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53.7万元。其中不乏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超市商品标价6.6元,结账变成7.5元
事件:刘某在西安某大型超市买日用品后查对小票,发现一商品标价6.6元,结账为7.5元,认为超市故意低标价格,超市服务台的答复是可以退还0.9元差价,而刘某认为超市已非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拍照取证后到消协投诉。
调解:消协认为该超市“误导促销”、标价“低标高结”等行为多次反复出现,不能排除恶意欺诈嫌疑。而新《消法》第55条已将欺诈行为的赔偿由原先的“退一赔一”升级为“退一赔三”,实际为四倍金额,且规定金额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起赔。消协按照这一标准提出调处意见,经营者接受了调处,赔偿500元。
评析:民事损害赔偿一般原则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但填平原则难以对一部分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起惩戒作用,也不能很好地补偿消费者实际损失。新《消法》55条正是要重点规范这种情况。
案例二:消费者有“后悔权”,但退货有条件
事件:消费者马某通过远程购物购买了一个近3000元的高档锅具。到家后才发现很重,使用比较吃力,想退货。经营者认为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调解:消协向经营者发出调查意见函后,经营者表示认可并给予退货。但收回货品才发现,锅具已被消费者使用熏黑,不能再次销售。消协证实情况后,支持经营者不予退货。
评析: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有效维护了远程交易中的实质公平。但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是有限制条件的,已经实际使用且明显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不在7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案例三:赠品也有质保,出问题要赔偿
事件:张女士2014年3月16日参加某装修公司抽奖活动,抽取一台价值699元某品牌豆浆机,回家打开后发现是假冒产品,随即要求退换,但被商家以“赠品是白送的,又没收钱”为由拒绝。
调解:消协指出,法律明确规定赠品同样享有“三包”权利。最终装修公司退赔张女士赠品原价699元现金。投诉中涉及的假冒产品移交执法部门另案查处。
评析:消费者所获赠品仍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只不过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了。因此,赠品同样适用《消法》规定,并享有“三包”权利;若赠品涉及欺诈,商家还将面临“1+3”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四:微信“点赞送礼”,不能不兑现
事件:2014年4月29日,高某投诉称榆林市高新区某店微信宣传“点赞38个即可送礼品”,但当其收集了38个点赞、并在指定时间之前赶去兑奖时,商家却表示礼品已送完。
调解:经调查,该店当天礼品准备不足,高某来兑换时确实已送完。消协指出即使当天礼品送完也要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在日后为消费者把礼品补上。最终,商家赔礼道歉并补赠礼品。
评析:微信“点赞送礼”是很多商家都在采用的一种广告促销活动方式,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约束。